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部门会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 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不 断提高经济效益;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 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 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二、本所按照单立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 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三、本所由主任分管财务工作。 四、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伙人律师会议审 核。 五、本所会计根据司法局规定的记帐方法记帐。 六、本所以公历年为会计记帐年度。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 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 计报表。 七、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八、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 财务和经济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后续齐备,资料可 靠。 九、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 十、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十一、会计应按司法局规定的会计原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 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 用记帐。 十二、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机 十三、本所应管好用好资金,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收列支。 十四、本所要谩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的银行帐户不准 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 人员签发。 十五、本所每日现金节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 顶库。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 十六、本所接受委托,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 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十七、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 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十八、本所公示律师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十九、律师服务费由本所财会人员统一收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 收取任何费用和其他财物。特殊情况确需由承办律师代收费用的,应当经过主 任(或主管合伙人)批准,承办律师并应当及时向财务人员交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7d404ad87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