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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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间谍法实施,国家安全法废止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间谍法》。该法对间谍行为进行明确定义,指出刺探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等五类行为为间谍行为,这是中国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

间谍有自首或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

该法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人禁非法持有专用间谍器材

对于现实中,智能手机等常见电子产品也能用于窃听、窃照的问题,该法对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进行界定,以防止执法随意性。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

5类间谍行为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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