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肉节”何不依法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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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肉节”何不依法而治

作者:暂无

来源:《民生周刊》 2014年第13



刘洪波 媒体评论员

还有一种理由是文明社会的惯例,这也要看怎样定义文明社会和社会文明,不吃狗肉是否真的可以作为一条标准。

广西玉林的夏至荔枝狗肉节大有危机。这个节应是以621日夏至日为正日子,“吃了夏至狗,西风绕道走”,是为玉林俗语。但今年,早已听说玉林街头的狗肉馆已经遮挡了“狗”字,现在又听说政府退出了狗肉节活动。

这是迫于“爱狗人士”的压力。当今的中国,“爱狗人士”是少见的勇毅之辈,不时会上高速公路拦截运狗车辆,将狗只“救下”,然后呢,然后就没有然后了。有时,他们“救下”的狗有几千只,不堪养育之资,作宠物吧,没有人领;作食材吧,万不符合其“教义”,所以那些狗就成了麻烦,但最终也不知他们是怎样处理,不知那些狗只下落如何。

起初,“爱狗人士”只是爱狗,然后是反对城市打狗,再后来就变成反对吃狗肉了。广西玉林、贵州花江、吉林延边,都有吃狗肉的传统,这些年就受到“爱狗人士”的非议,以及干涉。

如果考虑吃狗肉“问题化”的来源,可以说“爱狗人士”本身就是问题的一部分。没有“爱狗人士”,吃狗肉就不是问题,有人吃,有人不吃,各自为安。我觉得,这是事情的正常状态。但“爱狗人士”发作起来了,事情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为什么不能吃狗肉,通常讲狗是人类的朋友、狗通人性。不过,动物都是人类的朋友,牛羊肉却可以吃;狗通人性,大抵是忠于主子,以外人吠吠然,狺狺然,有时扑咬,有时“狗仗人势”。还有一种理由是文明社会的惯例,这也要看怎样定义文明社会和社会文明,不吃狗肉是否真的可以作为一条标准。法西斯德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动物保护法,杀起人来一点不含糊。

当街杀狗,应当禁止,这跟要禁止当街杀牛杀羊一样。政府不宜参与、弘扬或提倡吃狗之风,这也没有什么问题,因为社会上有吃狗肉和反对吃狗肉两种意见,政府应避免支持一方打压一方。鉴于“爱狗人士”及“爱狗主义舆论”一派自得,仿佛拿到了“文明”的定义权、道德的界定权,我甚至可以偏向“爱狗人士”一点,要求政府应当基于“文明”的理由而避免掺合到吃狗肉之事中。然而,这些是否可以作为干涉他人生活的理由呢?

素食主义者没有跑到餐馆去劝人不吃荤,没有跑到养猪场去救猪,没有跑到屠宰厂去毁坏机器。“爱狗人士”有什么理由到高速公路上拦截运狗车辆,有什么理由到狗肉馆去抗议?

在“爱狗人士”和“食狗人士”之间,几已找不到自发秩序的景象,那么,请法律出场吧。社会要讲依法治理,那些经营食用犬只的商户、经营狗肉的餐饮、食用狗肉的公民,既无违法行为,也未妨碍他人的自由,而“爱狗人士”去干涉其经营或行为,则涉嫌违法,妨碍他人。执法机关为何不对这种“爱狗人士”的违法行为加以制止。而整个社会舆论,为何在“爱狗人士”面前就不再坚持“法无禁止即可行”、“法律至上”了呢?就算“爱狗人士”如其自许,是在提倡文明,难道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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