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培训班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日期】2014.04.21 【实施日期】2014.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举办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体育局,体育总局经济司、冬运中心、水上中心、游泳中心、登山中心、人力中心: 为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体育总局工作计划,决定举办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培训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日期 2014年5月5日(周一)报到,5月7日(周三)下午离会。 二、地点 江苏省体育局训练中心运动员转训中心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69号。 三、参加人员 1 / 2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城市体育局从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各1人; (二)经济司、冬运中心、水上中心、游泳中心、登山中心、人力中心各1人; (三)特邀地方体育局数人; (四)专业认证机构3-5人。 四、培训内容 (一)《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GB19079.1-2013)和《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6部分:滑雪场所》(GB19079.6-2013); (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体育设施实地核查讲解和演示; (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情况; (四)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经验交流。 五、培训费用 培训期间食宿费用由总局承担,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9cf94ad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f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