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征免性质 1、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十二、征税比例 / 结汇方式 1、进口报关单“征税比例”这个栏目已经不需要填报。 2、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填报结汇方式。也是就是说通过什么方式来收取货款,常见的结汇方式有:信汇(M/T)、电汇(T/T)、票汇(D/D)、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信用证(L/C)。 可填写结汇方式代码表中的代码或结汇方式名称或英文缩写。 十三、许可证号 1、应申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在此栏目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 2、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如果有许可证号就填,如果没有就不需要填写,考试时在是给出的中文的补充材料中去查找。 ★★十四、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1、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起始发运的国家(地区) ※进口货物没有发生中转: 跟德国公司签的合同(发票由德国公司开出),货物从汉堡直接运到的广州,则起运国为德国。 跟香港公司签的合同(发票由香港公司开出),货物从汉堡直接运到的广州,没有经过香港中转,起运国仍为德国。 ※进口货物不是直接运达我国,而是发生了中转: (1)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那么起运国(地区)不变。 (2)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以中转地作为起运国(地区)填报。 是否发生买卖关系,从发票的出票人(发票的落款)来判断,看由谁开出的发票。 例1:我国某公司从德国进口一批货物,途径香港转运至内地,如果在香港没有发生买卖关系,则起运国仍为德国;如果在香港发生了买卖关系,那么启运地为香港。 发票如果是由德国公司开出的,则在香港中转时没有发生买卖关系,起运国(地区)为:德国 发票由香港公司开出的,则在香港中转时发生了买卖关系,起运国(地区)为:中国香港 2、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出口货物没有发生中转: 例:货物从上海起运,直接运达巴黎,则出口报关单中“运抵国(地区)”和“最终目的国(地区)”为法国,指运港为“巴黎” ※出口货物发生中转: (1)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那么运抵国(地区)不变。 (2)如中转地发生商业性交易,以中转地作为运抵国(地区)填报。 是否发生买卖关系从发票抬头(即收货人)栏判断,看发票的收货人是谁。 例:我国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从上海起运经香港中转运至巴黎: (1)如果在香港中转时没有发生买卖关系(发票的收货人是法国的公司,则在中转时没有发生买卖关系),则出口报关单“运抵国(地区)”为:法国,指运港为“巴黎” (2)如果在香港中转时发生了买卖关系(发票的收货人是香港的公司,则在香港中转时发生了买卖关系),则出口报关单“运抵国(地区)”为中国香港,指运港为“巴黎”。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a7629b8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7c3f66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