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学生辅修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适应能力,根据《学位条例》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鼓励部分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基础上,辅修双学位。 第三条 辅修双学位是指修读本专业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个专业学位,且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不属于同一个学科门类。 第四条 我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主修专业已修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且学有余力的,可申请参加辅修双学位的学习。 第五条 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公布开设的辅修双学位的专业目录供学生选择。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攻读一个辅修专业,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 第六条 辅修双学位的教学计划根据辅修双学位教学的实际情况,参照同专业的主修教学计划制定,总学分不低于50学分。 第七条 辅修双学位的学习时间一般为五个学期,从第二学年开始修读。不能按期完成辅修双学位课程学习的学生,可申请延长辅修学习期限一年。 第八条 辅修双学位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辅修双学位班实行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辅修双学位班的招生计划和教学计划的审核、课程考核、成绩审核、教学质量的监控、结业资格及学位资格的审查、证书的发放;院(系)负责辅修双学位班的招生、教学任务的落实与安排、日常教学管理及成绩的录入与管理。 第十条 辅修双学位的教学管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课堂教学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和假期。学生必须持辅修听课证和学生证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课程的考核,必须遵守学校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按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未参加课程考核或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参加一次补考。 第十三条 辅修双学位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设置相同,属辅修专业主干课程的,不得免修;其它课程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课程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或低于主修专业课程,且已修课程成绩合格的,可申请免修; (二)在同一学期开设,且主修专业课程为必修课的,可申请免修;申请辅修课程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到辅修专业所在院(系)办理相关手续;获准免修课程的成绩栏记载主修课程成绩,并记入学分。 第十四条 凡申请免修辅修双学位课程,其学费不免,学生可改选相同学分的其他课程。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辅修双学位的资格: (一)一学期辅修专业课程有三门不及格者。 (二)辅修课程考试中违纪舞弊且情节严重者。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第十六条 学生修完辅修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学生修满辅修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50学分,且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的,授予该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学生修满辅修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且满25学分或虽修满辅修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50学分但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三)学生未修满辅修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25学分,所修读的课程成绩作为主修专业任意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中止辅修双学位学习的,其已修的辅修专业的学分可计入主修专业的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b474aca56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