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本科生选修辅修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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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本科生选修辅修/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

2013-08-28 09:56:42

栏目:

管理规定



(校发[200363号)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加速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利用北京大学多学科的教育资源,学到更多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北京大学决定继续推行主辅修制和双学士学位制,学生可以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选修辅修或双学位专业。为规范辅修/双学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 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教学要求

(一)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院系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辅修/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经教务部核准后实施。

辅修/双学位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

辅修专业必修课应在58门, 30学分左右,不得低于20学分。

双学位的课程可在辅修课程基础上增加36门, 40学分左右,不得低于30学分。

学生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与辅修或双学位教学计划中必修课程内容相近或相同时,学生应选修其他课程取得学分,重复修读内容相近或相同的课程成绩无效。辅修或双学位教学计划中要设置足量的选修课,供学生修读。

(二)辅修/双学位专业的教学形式,各院系可根据学生人数自行决定。学生人数较少可采用学生个人选课办法随现有课程班上课,学生人数较多可单独编班。各院系应根据课程特点,合理控制课堂规模。

二、学生选修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要求

在校本科学生(专科起点本科除外)修满第一年全部课程,没有不及格课程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学有余力,对某辅修/双学位专业有特别兴趣并有一定基础者,可申请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经批准后,学生可以从在校第二年或第三年开始修读。每位学生只能选修一个辅修或双学位专业。


三、报名审批程序

(一)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院系,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周前宣布所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教学计划、接收名额、报名条件和遴选办法。

(二)要求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四周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申请表》,经院长/系主任审核批准后,交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院系审批。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院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院系,同时将录取的辅修/双学位学生名单报教务部备案。

四、学籍与成绩管理

(一)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院系要建立辅修或双学位学生学籍档案,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范学籍与成绩管理,并就学生学习情况及时与学生所在院系沟通。

(二)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应在学期开学第一周到相关院系办理注册交费手续,领取听课证,按照辅修/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要求选修课程。如申请以自修方式学习和参加考试,按《北京大学关于本科、专科学生申请以自修方式攻读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暂行规定》办理。

(三)为保证教学质量,学生每学期选修辅修/双学位课程一般不超过12学分,与主修课程合计选课一般不超过32学分。特殊情况,需经学生所在主修院系同意方可适当放开。

(四)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应首先保证学好主修专业课程。凡主修专业受到学术警告者,其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可依据本办法,书面通知相关院系注销其辅修/双学位学籍,终止其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习;若连续两个学期选修的辅修/双学位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所辅修/双学位专业院系教务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经院长/系主任批准,注销其辅修/双学位学籍,终止其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习。 (五)辅修/双学位的成绩,由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院系负责管理,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待学生修业完毕,将成绩单制作一式三份,分别存入学籍档案和学生人事档案,并交学生本人一份。

(六)学生因故未修满辅修/双学位专业要求的学分而终止学习,或中途被注销辅修/双学位学籍,其所修课程中及格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将作为公共选修课,转入其主修成绩库。

五、毕业与学位资格审定

(一)辅修/双学士学生的毕业和学位资格申报和审查工作由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院系负责,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二)选修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辅修专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发给北京大学辅修专业证书。未能获得


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其辅修专业课程及成绩,作为选修课转入主修专业成绩库中。

(三)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符合获得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北京大学双学士学位。未能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者,不授予北京大学双学士学位,可根据学分完成情况申请辅修专业证书。所修课程成绩或学分未达到双学位要求但已达到辅修专业学分要求,可申请辅修专业证书。 (四)学生在本科的主修专业规定学制内毕业时,未完成辅修/双学位课程学习,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90%(含)以上者,可申请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以旁听形式补修所缺课程,经考试获得规定学分,补发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双学位条件的补授双学位证书。学生回校学习、参加考试、交通、食宿等自理。 (五)学生完成辅修/双学位课程的学习且成绩合格,但主修专业为暂结业的(结业后一年内以旁听方式继续完成学业),须在规定时间申请换发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领取学位证书同时,申请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位证书,逾期不予办理。

六、毕业分配

获得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自行决定按主修专业还是辅/双学位专业参加就业派遣。若按辅修/双学位专业参加派遣,应在毕业学期初,所在院系和辅修/双学位院系双方提交书面申请,由辅修/双学位院系报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七、暂行收费标准及办法

辅修/双学位按学分交费,标准按学校财务部批准的标准执行,在每学期注册时按选课学分数,由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院系开条统一到学校财务部办理。若中途退课,所交学费一律不退。

八、本办法经2003325日第485次北京大学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39月起执行。原《北京大学关于攻读双学士学位试行办法》和《北京大学关于本科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试行办法》停止执行。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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