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社会角色 第一节 社会角色的理论与概念 “角色”本是戏剧中的名词,指演员扮演的剧中人物。20世纪20—30年代一些学者将它引入社会学,进而发展为社会学的基本理论之一。社会角色是指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与行为模式,它是人们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期望,它构成社会群体或组织的基础。具体说来,它包括以下四方面涵义: (一)角色是社会地位的外在表现;(二)角色是人们的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和行为模式;(三)角色是人们对于处在特定地位上的人们行为的期待;(四)角色是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的基础。 在社会中,角色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其他角色联系在一起。这样一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角色就是所谓角色集。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仅仅承担某一种社会角色,而总是承担着多种社会角色,他所承担的多种角色又总是与更多的社会角色相联系,所有这些就构成了角色集。 第二节 社会角色的类型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将社会角色区分为多种类型: (一)先赋角色与自致角色。所谓先赋角色,亦称归属角色,指建立在血缘、遗传等先天的或生理的因素基础上的社会角色。如一个人从一出生就被赋予了种族、民族、家庭出身、性别等角色。所谓自致角色,亦称自获角色或成就角色,指主要是通过个人的活动与努力而获得的社会角色。自致角色的取得是个人活动的结果,又是个人选择的结果。 (二)自觉的角色与不自觉的角色。这是根据人们承担社会角色时的心理状态所做的区分。所谓自觉的角色,指人们在承担某种角色时,明确意识到了自己正担负着一定的权利、义务,意识到了周围的人都是自己所扮演的角色的观众,因而努力用自己的行动去感染周围的观众。自觉的角色是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经常体验到的。所谓不自觉的角色,指人们在承担某一角色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充当这一角色,而只是按习惯性行为去做。一般说来,当前述的、形成自觉角色的那些原因不存在时,人们就容易形成不自觉的角色。 (三)规定性角色与开放性角色。这是从社会角色规范化的程度上所做的区分。所谓规定性角色指有比较严格和明确规定的角色,即对此种角色的权利与义务、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都有明确规定。属于这类角色的,如警察、法官、各级党政干部、党员、团员等等。所谓开放性角色,指那些没有严格、明确规定的社会角色。这类角色的承担者可以根据自己对角色的理解和社会对角色的期望而从事活动。例如,父母、夫妻、子女、亲戚、朋友、同学、顾客、乘客等大量日常生活中的角色都是开放性的。 (四)功利性角色与表现性角色。这是从社会角色追求的目标上所做的区分。所谓功利性角色指那些以追求效益和实际利益为目标的社会角色。这种角色行为的价值就在于实际利益的获得。如商人、企业家、经理等各种从事生产性、经营性活动,以盈利为目标的社会角色,就属于这一类。功利性角色在社会上所起的作用主要是实现效率目标。所谓表现性角色,指不是以获得经济上的效益或报酬为目的,而是以表现社会制度与秩序、表现社会行为规范、价值观念、思想道德等为目的的社会角色。如各级党政干部、法官、警察、学者、教授、艺术家等等。 第三节 社会角色的扮演 只要是社会成员,都会承担某种社会角色。当一个人具备了充当某种角色的条件,去担任这一角色,并按这一角色所要求的行为规范去活动时,这就是社会角色的扮演。 在社会舞台上,人们并不能随心所欲地扮演任何角色。这与戏剧中一位演员要担当某个角色,首先需经导演及有关人员认可和确定一样。一个人在社会舞台上担任角色也先要有一个确定的过程,或称“认同”,即证明一个人的实际地位、身份能力及其他条件与他所承担的角色是一致的、等同的。对于每一个个人来说,社会角色的确定也就是要回答:“我是谁?”的问题。在回答“我是谁”的过程中,确定自己的实际地位、与别人的关系,从而充当起某种角色。 人们在确定了所要担当的角色后,直接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怎样把这个角色表现出来。首先,与舞台上的表演需要装饰一样,社会角色的表现也需要布景与道具,所不同的是社会舞台上所需要的是真正的实物。一般说来,布景或道具的作用有二:一是象征性的,二是实用性的。其次,一个角色的更为直接的表现是他自己的仪表、风度。一般说来,一个人的衣着、打扮、仪容、外表往往会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并能引起人们对其内在品质的联想。此外,在角色的表现上,应注意台前与台后之分:所谓台前的表现,指人们正在充当这些角色时的表演;所谓台后的表现,指在表演某种角色以前的准备活动。在人们的生活中,这两种行为是有区别的。 角色扮演不仅表现在上述静态的几个方面,而且表现为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角色的扮演通常要经历三个阶段:对角色的期望,对角色的领悟和对角色的实践。 一个人对于他所承担的角色,扮演得优与劣,水平高与低,很大程度上与角色距离有关。角色距离就是一个人自身的素质、能力、水平与他所要扮演的角色之间的差异现象。一个人扮演社会角色,既然角色不完全就是他本人,一个人与所要扮演的角色之间总会有差异,所以角色距离是普遍存在的。戈夫曼认为,在任何情况下,角色距离都不包括那些没有投入此种角色的行为,而仅仅包括那些与某种特定角色有关联的行为。 第四节 社会角色的失调 人们对社会角色的扮演从来都不是一帆风顺的。正像社会的运行常会产生不协调因素一样,在社会角色的扮演中也常会产生矛盾,遇到障碍,甚至遭到失败,这就是角色的失调。常见的角色失调有以下几种情况: 所谓角色冲突,指在社会角色的扮演中,在角色之间或角色内部发生了矛盾、对立和抵触,妨碍了角色扮演的顺利进行。前面在讲到角色集时,曾提到角色集的两种情况,即一组由不同人承担的角色和多种角色集于一人之身,从这两种情况中就产生了两种不同类型的角色冲突:一种是角色间的冲突,即不同角色承担者之间的冲突,它常常是由于角色利益上的对立、角色期望的差别以及人们没有按角色规范行事等原因引起的。像领导与群众、服务员与顾客、婆媳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等等;另一种是角色内的冲突,即由于多种社会地位和多种社会角色集于一人身上,而在他自身内部产生的冲突。 所谓角色不清指社会大众或角色的扮演者对于某一角色的行为标准不清楚,不知道这一角色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去做。社会的急剧变迁,常常是造成社会角色不清的最主要原因。在社会与文化的迅速变迁时期,很多社会角色都在发生变化。人们会感到,很多角色的行为规范都超出了他们过去习以为常的那个范围。这样发展的结果是,很多人对这些角色的行为规范究竟应是什么样子,感到“不得而知”。 所谓角色中断,指在一个人前后相继所承担的两种角色之间发生了矛盾的现象。人们在一生中随着年龄和多方面条件的变化,总会依次承担多种角色。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在承担着一种角色时常为承担后来的角色做某些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准备,因而不会发生角色中断。角色中断的发生是由于人们在承担前一种角色时并没有为后一阶段所要承担的角色做好准备,或前一种角色所具有的一套行为规范与后来的新角色所要求的行为直接冲突。例如,一位一心渴望能上大学的青年学生,因高考分数不够,突然成为待业青年,这是他过去万万没有料到的。 角色失败是角色扮演过程中发生的一种极为严重的失调现象。它是指由于多种原因使角色扮演者无法进行成功的表演,最后,不得不半途终止表演,或者虽然还没有退出角色,但已经困难重重,每前进一步都将遇到更多的矛盾。从角色失败的结果上看,通常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角色的承担者不得不半途退出角色;另一种是,虽然还处在某种角色的位置上,但其表现已被实践证明是失败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c57a678227916888486d7f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