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会计审计报告质证

时间:2023-08-07 09:10:12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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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会计审计报告质证

关于经济犯罪中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问题,我之前曾经写过一些文章讨论。作为一个搞财务出身的人,我更注重从财务学角度来进行实体剖析。

严格来说,司法会计鉴定是一份不伦不类的证据,它甚至不能被称为严格意义上的司法鉴定。在没有强制性证据排除规则前提下,纯法律技术层面的质证当然要不厌其烦的反复强调,但最终还是要落脚在如何动摇法官内心确信,让法官无条件、无保留相信这份证据上。要想达到这样的效果,唯有从财务学角度进行实体解剖。

近期经办的一些案件中,办案机关应对司法会计鉴定问题又拿出了新套路。他们依旧是找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几个注册会计师来算账,但现在他们更多只要求出具所谓审计报告,甚至不再称呼这份证据为鉴定意见

审计报告是一份证据属性不明的东西。它应当是一份鉴定意见,但通过改名为审计报告,规避了证据规则对鉴定意见的诸多限制。缺失正式委托手续,没有进行结果告知,变相剥夺申请重新鉴定权利,规避鉴定人出庭义务,相关事务所及会计师根本不具备鉴定资质等,乱象层出。

办案机关通过玩弄文字游戏,在享有权利一分不减的情况下,把应承担的义务全部转嫁。是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

证据规则限制的缺失,也导致审计报告鉴定意见更加漏洞百出。我近期就见识了这样一份审计报告。整个审计报告,只有会计师出具的结论,连这个结论是依据哪些检材作出的都没有进行说明。报告极其精炼,掐头去尾也就一页纸。 我的工作习惯是,当反对控方的某个说法时,同时给出我对同一个问题的意见。这样能够减轻法官的工作量,使反对更容易被采纳。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对数额的异议尤其需要提出同时提出正确的数额及算法,毕竟你不可能指望法官去扒着银行流水一行一行计算。

但面对这样一份审计报告,我也感到束手无策。你想说明这份审计报告算的不对,至少你需要知道他是依据哪些基础数据计算的。有了基础数据,才谈得上进行验算。

这份审计报告,是一个既无法被证实,也无法被证伪的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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