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规避扣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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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规避扣分要点

政府督促

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2周年时,责任人以每2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在建工程项目责任人在任职期间记分值达到下列分值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项目监理部总监和总监代表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对因故(个人原因或设区市没有举办)没有参加设区市集中教育培训的人员,项目监管部门应通知其参加省质安总站组织的项目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

(一)单个季度内记分累计值达50分的; (二)记分累计值达80分的。

责任单位年度周期记分值达30分及其以上的,省质安总站应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MI值记分不参与平均直至竣工登记自动归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

(一)所属工程项目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00分及以上的; (二)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改正的; (三)有关人员不按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训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按下列分值给责任单位记分,该记分值记分周期与其所对应的工程项目相同。

(一)所属工程项目历任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


的,记5分。 (二)责任单位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5分。 (三)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5分;监理单位没有

制止或施工单位强行复工也未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

(四)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5分;监理单位没有督促整改或施工单位拒绝改正也不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5分。

(五)施工企业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或施工企业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每发现一起记5分;施工企业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每发现一份记5分。 (六)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或项目经理执业注册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每人记5分。

当单位工程被抽查的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经检测(包括监督检测和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被抽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存在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安全隐患的,必须采取全面停工改正方式;当被抽查到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存在发生群死群伤的施工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局部停工改正措施。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 (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 (二)责任人在工程项目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省质安总站应适时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责任人的周期记分起算值。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cf03930122de2bd960590c69ec3d5bbfc0adaf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