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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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工作制度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教体系统实际,制 本制度。

第一章反家庭暴力宣传预防制度

第一条各单位要多形式多样地开展《反家庭暴力法》的 教育,纳入教职工培训内容,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 围。

第二条各中小学、幼儿园要面向全体学生、家长和教职 工,大力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增强教职 工依法履行及时报告义务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家长采取文 明、科学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 不以暴力方式管教孩子,减少家暴发生。同时,提高学生的 法治意识,增强学生面对家庭暴力时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 力。

第三条县教体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要面向全体教职工开 展反家庭暴力法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引导教职工自 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二章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

第四条需要报告的家庭暴力情形包括家庭成员之间殴 打、捆绑、残害、限制人 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 料不周、遗弃、虐待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以


及其他侵害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五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 向加害人 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第六条各学校及其教职工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 受家庭暴力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县教体局报告, 并对受害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各单位发现教职工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及时劝 或给予批评教育;发现有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需要保 护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县教体局报告,并对家庭 暴力受害人信息保密。

第八条各单位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及时关心,为其提 供心理疏导,联系社区、村社进行家庭矛盾调解和家庭关系 指导;必要时,可联系法制副校长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心理咨 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

第九条各单位和个人知情不按照反家暴法第十四条规 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不得评为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造 成严重后果的,由县教体局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章反家庭暴力联动合作制度

第十条各单位在转介案件、移送案件线索、协助调查取 等方面,要加强与县公安机关、人 民法院的衔接沟通和 协调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e19922c64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0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