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工作制度

时间:2023-03-07 01:20:2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反家庭暴力工作制度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教体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反家庭暴力宣传预防制度

第一条各单位要多形式多样地开展《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教育,纳入教职工培训内容,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第二条各中小学、幼儿园要面向全体学生、家长和教职工,大力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增强教职工依法履行及时报告义务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家长采取文明、科学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以暴力方式管教孩子,减少家暴发生。同时,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增强学生面对家庭暴力时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三条县教体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要面向全体教职工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引导教职工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二章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

第四条需要报告的家庭暴力情形包括家庭成员之间殴



- 1 -


打、捆绑、残害、限制人 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照料不周、遗弃、虐待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以及其他侵害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五条家庭暴力受害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 或者受害人 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第六条各学校及其教职工发现未成年人 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县教体局报告,并对受害人 信息保密。

第七条各单位发现教职工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及时劝阻或给予批评教育;发现有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需要保护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县教体局报告,并对家庭暴力受害人 信息保密。

第八条各单位对家庭暴力受害人 应及时关心,为其提供心理疏导,联系社区、村社进行家庭矛盾调解和家庭关系指导;必要时,可联系法制副校长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

第九条各单位和个人 知情不按照反家暴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不得评为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教体局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章反家庭暴力联动合作制度



- 2 -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a80e022ba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f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