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报告 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行为,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确保工程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 第二条、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本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制度。 第三条、监理报告分为两种形式:监理周报和即时监理报告。 监理周报是指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在每周星期五上午上班前将监理项目上周的工程施工安全情况分别向项目安全监督员提交书面报告(安全监理周报)。 即时监理报告是指当施工现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项目安全监督员和市安监站报告。 第四条、、安全监理周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周完成工程量及施工安全情况评价; (二)本周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三)垂直运输设备、安全网检测和使用情况; (四)危险性较大工程和重大危险源控制情况; (五)违反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及处理情况; (六)施工安全隐患处理情况; (七)下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重点; (八)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当施工现场发生下列情况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又不能及时消除的; (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四)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施工单位擅自组织施工的; (六)存在监理单位无法处理的其它安全问题的。 第六条、监理报告应当由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按表格内容如实填写,由项目总监签发。 上报形式一是直接上报,二是传真,三是监督员邮箱。 当情况特别紧急时,即时监理报告可以先以口头方式报告后再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条、项目安全监督员应当对定期监理报告内容进行核查,当收到即时监理报告时,应当立即跟踪处理。 第八条、监理单位存在下列行为的,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由市建工局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监理单位不按规定提交监理报告的; (二)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问题存在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监理报告内容与现场情况存在明显差异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fad0b5f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dd119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