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对科技工作者的地位、待遇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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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对科技工作者的地位、待遇有何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七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七条、科学技术工作者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议事业的重要力量。国家采取各种措施,进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人才,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进步科学术工作者的待遇,改善其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有突出奉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给予优厚待遇。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

第四十条、对从事根底研究和应用根底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立工程研究、重大科学技术攻关工程研究和重点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在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职称制度。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根据其学术程度、业务才能和工作实绩,获得相应的职称。

第四十二条、科学技术工作者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 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应当在推进学科建立、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专门人才、开展咨询效劳、促进学术交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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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在国外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回国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或者以其他形式为国家建立效劳。

第四十四条、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完本钱职工作,努力进步自身的科学技术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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