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小三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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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小三的规定是什么?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第三者”的条款被删除,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在很多夫妻离婚案件中,都有小三的身影,当小三这种行为受到道德的谴责,其破坏了家庭,影响了社会风气。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对第三者也做出了规定,之后最高法又出台了多部司法解释,被誉为新婚姻法。那么,新婚姻法对小三的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新婚姻法对小三的规定是什么?

《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第三者的条款被删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二、妻子是否可以起诉小三?

最高法院颁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第三者的可能。所以,就目前而言,妻子难以起诉第三者。

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婚姻法中不具体明确配偶权是十分明智的选择,在我们看到受伤害的妻子在悲伤流泪之时,不能把愤怒转嫁于第三人,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第三人充其量是一个诱因。我们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责任都强加在第三人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三、起诉离婚应该到哪个法院?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


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满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根据新婚姻法对小三的规定,小三作为第三者,同他人解除同居关系后,是不能索取补偿的。如果拿到了补偿,经过核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作为妻子,可以向法院发起诉讼,追回补偿款。这一规定可以说是顺应民心,让当小三的那些人及时停止自己错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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