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婚姻律师:如何要回赠与“第三者”的财产

时间:2022-05-20 09:27:12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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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钟女士在微信公众号“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上咨询我们:自己丈夫赠与小三的房产和财产能不能全部要回?作为行业资深律师接触到的同类案件真的很多,也想就此问题好好说道说道。今天就该问题给大家详细分析下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给原配以安慰,“小三”以警醒。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曾审过这样一个案子:将丈夫给情人的66万欠款,判决全部返还

宋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杨某并发展成情人。通过招商银行转账给杨某66万元。妻子李某发现后索要无果遂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宋某背着妻子将66万元支付给情人违反《婚姻法》规定,其行为认定无效。杨某所得66万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需依法全部返还。 此案例告诉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不仅是违背道德的,同时对于“第三者”来说,即使现在拿到了“赠与”的财产,但有一天还是可能会因为原配的起诉失去的。作为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的原配们,一定不能深陷感情的深渊中,而忘了走司法程序夺回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丈夫张某发生了婚外情,和“小三”刘某交往期间曾陆续给其转账8万元,妻子张某发现后起诉到法院。最后法院判决丈夫存在转移挥霍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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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行为。支持刘某返还财产4万元,其中一半属于丈夫的可支配财产,自己有处分权,不得请求返还。 为什么法院只是判决部分返还?

同样的婚外情原配要求返还财产,判决的结果却如此不同。是因为有的案件题涉及比较复杂,好多“小三”也可能是受害者,在男方的甜言蜜语,糖衣炮弹中不知不觉的“被小三”。由此司法界的分歧也是很大,在没有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司法解释为法官留下了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同案不同判”现象频繁出现。但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善良风俗;维护社会主义条件下婚姻家庭的稳定;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事人在法律上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

赠与小三的财产,妻子起诉追回,法院到底持什么观点和态度? 1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2、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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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的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一半无效。

3、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4、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可知,如果丈夫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为“小三”购置车房,给予“零花钱”的,妻子一方收集足够证据起诉到法院都会获得支持。关于财产返还全部还是部分的问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相应的法条和法院相对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综合考虑。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415ee73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8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