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7年1号公告谈“私车公用”如何依法依规纳税、降低税务风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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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71号公告谈“私车公用”如何依法

依规纳税、降低税务风险-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春节前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71号公告,正式宣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第二条废止,引发了关于私车公用可行性的无限猜想。 一、条款废止是否意味着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首先,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属于200811日之前内外资所得税分设情况下的内资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条款,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原本早该废止,这一次文件清理正式废止并不意味着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就可以税前扣除。

其次,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所有权归属于个人,不属于企业的资产,那么从逻辑上来说,车辆折旧也就不存在企业核算以固定资产折旧名义税前扣除的可能性。

二、续存条款是否意味着私车公用费用可以合理减除?

目前依然有效的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对于股东通过企业为其购车获得的一种实物股利分配,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一次性缴纳了20%的个人所得税后,对车辆的后续使用,特别是用于公务,文件提出了合理减除的思想,但实务中却难以估计车辆使用的时长、频次和里程,进而合理确定企业减除的成本。 三、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风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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