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7.11.22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1月22日 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 1 / 3 第一条 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息的运用管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包括: (一)税务师事务所; (二)依法取得执业许可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三)经商事登记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其他机构。 第三条 省税务机关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涉税专业服务信息,负责向社会信用平台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工商、海关等其他部门推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向税务机关内部风险控制、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税政管理、税法宣传、税务师管理等部门,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委托人推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第四条 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内容: (一)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状况公告内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信用积分情况等基本信息;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be188e7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e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