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排放量核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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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量核算说明

1.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1)实际监测法 1)主要内容

实际监测法是依据实际监测对象产生和外排废水、废气量及其污染物浓度,计算出废水、废气排放量及其中所含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2)监测数据 监测数据的认定

各种实际监测法必须是经过有资质的监测单位监测获得的数据才能作为有效数据,用于核算污染物的产生、排放量。

根据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管理办法》第三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是指交通运输委托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工作的监测机构。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提供的监测数据可作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环境管理的依据第四条规定交通运输部依据本办法选择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并颁发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环境监测网成员单位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产、排污量的计算原则 废水染物产排污量

有累积流量计的可按废水量加权平均浓度和年累计废水流量计算得出;没有累计流量计的,通过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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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时间进行核算。

废气污染物产排污量

通过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和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 污染物排放量统计的基本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

Gi=K·Q·Ci

式中:Gi——废水(或废气)中污染物i的排放量,kg/a

K——单位换算系数,对废水取10-3,对废气取10-6 Q——废水(或废气)排放总量(标态)m3/a

Ci——污染物i的实测浓度(标态)废水:mg/L废气mg/m3 在计算中,应注意浓度及流量计算的单位换算,保证计算中量纲的一致。

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通常需对样品进行多次测定,取平均值。计算公式如下:

Ci

C1C2C3Cn

n

式中:Ci——污染物i的实测浓度(标态)废水:mg/L废气mg/m3

Cn——n次测定的浓度值(标态)废水:mg/L废气mg/m3 n——测定次数。

2)产排污系数法(经验计算法)

产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水平下,公路、港口所产(或排放)的污染物数量的统计平均值。根据经验排放系数与产量,计算出废水(废气)排放量的方法即产排污系数法或经验计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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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行业的产排污系数,核算对象的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2)根据生产过程中产排污的主导工艺、技术水平、规模等,选用相对应的产排污系数,结合单位自身原、辅材料消耗、生产管理水平、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确定产排污系数的具体取值,依据当年实际情况,核算产、排污量。 计算通式如下:

Gi=Ki·W

式中:Gi——废水(或废气)中污染物i的排放量,kg/a

Ki——污染物i的排放系数,kg/t W——年产量(或规模)t/a 3)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方法。在交通行业公路水路中物料衡算法不常使用。物料衡算计算公式如下:

进入系统的物质量(ΣG入)=系统输出的物质量(ΣG出)+统内积累的物质量(ΣG积)



2. 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三种方法的使用原则

1重点污染源以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为主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有监测数据的重点污染源优先采用实际监测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没有监测数据的重点污染源采用产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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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数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采用。

2一般污染源主要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有监测数据的可采用实际监测法,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采用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采用。

3)采用实际监测法得到污染物产、排污量时,可用查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

4)若产排污系数法、实际监测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出现差异:

1)如果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小于20%以实际监测法为准最终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

2)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大于20%时,应对实际监测时的工况及工艺进行核实,如实际监测时的生产工况不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则以产排污系数法核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如产排污系数法适用(工艺水平、规模及产量)不符合要求或不合理的,应核准生产工艺并按照重新核定的生产工艺水平、规模及产品产量,用产排污系数法核定产、排污量。

如监测时生产工况符合相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同时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正确,则取实际监测法和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结果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数据作为认定数据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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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污水的计算方法 1)污水产生总量的计算 1. 实测法

污水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Wi=Qi·ti·ρi

式中:Wi——某污水排放量,t

Qi——某污水平均排放量,m3/h ti ——某污水排放时间,h

ρi——污水密度,t/m3,一般取1 t/m3 污水排放总量为各类污水的加和,计算公式如下:

WWi

i1n



2.排污系数法

污水排放量可根据《公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试行)生活区污水排放量Qst/d)和冲洗汽车污水排放量Qqt/D)分别按下式计算:

Qs

kq1v1q2v2

1000

Qq

1000

式中:k——生活服务区或停车区排放系数,一般为0.6~0.9,北方取小值,南方取大值;

q1——每人每天生活污水量定额;

v1——生活服务区(养护工区、停车区、管理中心或收费站)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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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冲洗一辆汽车用水量;

v2——冲洗车辆数,辆/d(按预测昼间交通量的2%计) 营运期废水排放量可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处理量(m3/h)和服务区(养护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