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2 年 5 月修订) 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原则上按照《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 《高等院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年第9号令)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考虑到我校外国留学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申请、注册 第一条 申请者条件 1.申请者应是品德良好、愿意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尊重中国人民风俗习惯的外籍人士。 2。申请者应具有高中毕业学历,成绩良好。 3。申请者应通过相应的汉语水平考试(),其中申请理工类学科的学生应达到三级及以上水平,申请经济管理类学科专业的学生 应达到四级及以上水平,申请文法类学科专业的学生应达到六级及以上水平. 4.对于申请的留学生,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1)申请入学者如未能提供相应等级证书,可以提供汉语学习的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作为试读生入学。 (2) 试读生的课程安排和学费标准等同于正式本科留学生。 (3) 试读期原则上为一年。 (4)本科试读生在试读期间获得与入学条件相符的等级证书且取得学分不少于应选课程学分的1/2者,可以取得本科生学籍,学校承认其在试读期间所修的本科课程的学分;否则,则作为普通进修生结业,不退任何费用。 (5)不能提供汉语语言学习的有关证明的申请者原则上可先进入上海电力学院留学生汉语语言预科班学习,然后再根据上述条款执行。 第二条 入学申请人应交验的注册材料 1。《上海电力学院外国留学生入学申请表》。 2.《经济担保证明书》。 3。高中毕业学历证书及成绩单原件. 4.两封推荐信(高中任课教师)。 5.个人简历、护照复印件. 6.体检证明。 第三条 通过国家交流项目或校际交流项目来我校学习的外国籍本科生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条 申请秋季入学的留学生原则上应于每年六月底之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按学校规定审核并报上海市教委审批。经上海市教委审批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七月底之前向被录取者发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签证材料。 第五条 被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相关学院、处报到注册,并按留学生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章 课程和教学管理 第六条 本科留学生均应按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留学生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所在专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根据留学生的特点,教学计划作如下调整: 1。增修:增加中国汉语语言类和中国文化类课程作为留学生必修课程,具体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2.免修:思想政治理论类课程和军事类课程。 3。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英语的学生免修大学英语课程。母语或国家官方语言为非英语的学生,大学英语课程可以作为修学课程或申请免修,具体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第七条 留学生在重修同一门课程时需自己按学校规定的重修费标准支付重修费. 第八条 进入专业学习的留学生的日常教学管理由所在院系负责。 第三章 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 第九条 需改专业的留学生应在一年级开学入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或一年级结束前提出申请,填写《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相关院系、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学校审批同意后转入所申请的院系学习。 第十条 留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留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6年,留学生休学应向相关院系、学生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申请,留学生休学申请按学校休学规定办理获准后,由相关院系转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留学生后继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留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不含假期)持有关证件,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复学,按学校复学规定办理并经学生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后方可复学,涉及涉外相关手续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符合《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规定相关退学条款者; 2.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3。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4.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第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四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和校规校纪被勒令退学者或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学费一律不退,因其他原因退学的自费生,按学校规定的相关退 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退学者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好各类退学手续后,由相关院系转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留学生后继的相关手续,退学者应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或离境。 第四章 学制、毕业、学位、结业、肄业 第十六条 本科留学生实行学分制,标准学制为四年,其在校时间可以为3到6年.增加学年条件同《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7年7月修订)中规定,留学生增加学年期间按留学生重修学分及学校规定的重修费标准交纳重修费。提前完成学业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但需按学院自费留学生收费标准交齐所选学分应付的学费。 第十七条 本科留学生在规定学制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所在专业规定的学分者,允许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在规定的学制内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但取得规定学分的90%(含90%)以上者,允许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但未取得规定学分的90%者,做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明书。 第十八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凡符合《上海电力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不受第三条之第二款的约束)规定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自2012级留学生开始实行,其他年级留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485dcaef5ec4afe04a1b0717fd5360cbb1a8d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