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基础和相关知识--设备监理概述(一) 1、设备监理的定义与特点 设备监理指的是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社会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代表业主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备形成过程和最终形成的结果进行监理。 设备监理不同于政府机构为保证项目的运作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而对项目实施的行政监督。政府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是由政府职能和项目特点所决定的,是从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职能的角度出发的,为此政府不仅要对项目决策、规划、设计进行监督,还应对项目参与各方及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而设备监理更加深入和具体,要达到对日常的细节活动进行监督的地步。 2、设备监理的依据 设备监理是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进行的。监理合同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设备监理单位就设备监理签订的合同。监理合同是一种委托合同。 3、设备监理的对象 设备监理的对象是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 4、设备监理的范围 设备监理的范围应涉及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成套和单体设备、信息系统的硬件及支持其运行的配套软件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及调试过程。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等所需的,用于满足工业生产工艺流程、形成生产能力的成套设备、重要单元设备,以及国家重点信息系统的重要硬件及支持其运行的配套软件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过程必须要纳入到设备监理的范围内。根据现行规定,下列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应当实施设备监理: ①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②涉及国内生产安全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监理的特殊项目; ③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规定使用贷款需要实施监理的项目。 以上设备监理的范围是国家实行强制设备监理的建设项目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设备监理,但具体的设备监理任务并不是政府强行分配给设备监理单位的。 一项设备监理任务是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通过某种形式挑选出设备监理单位之后,通过合同委托给这个设备监理单位的。 5、设备监理工作的性质 设备监理工作的性质表现在它的规范性、专业性、公正性和独立性。 设备监理单位是属于咨询行业的独立法人单位,在经济上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在受业主委托之后成为设备工程项目中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的第三方,在经济和行政上不依赖于业主和承包商,在监理业务上有其行业规则,在监理执业上有其职业道德。公正性的前提是独立性。 6、设备监理工作的前提 开展设备监理工作的前提条件是设备监理单位在开始设备监理工作之前得到业主的委托。按照暂行规定的说明,监理合同的主要依据之一是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承包合同(供货合同)。从字面上理解,应是承包合同在前,监理合同在后。但根据多年的咨询和监理实践总结的经验,监理介入的时间越早,监理的效果就越好,监理工程师可以利用其丰富的经验帮助业主选择合适的承包商,选定合理的合同形式,从而限度地降低项目的风险。因此,实际操作过程中较为适宜的顺序应是监理合同在前,承包合同在后。 7、设备监理属于项目管理的范畴 设备监理单位在进行设备监理活动时,与业主有合同关系,与承包商之间仅存在监理与被监理关系;承包商与业主有合同关系,同时必须要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设备监理工程师按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进行监督,以保证设备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监理单位根据业主授予的权力开展以进度、投资和质量为目标的控制工作、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工作。 业主一般授予设备监理单位一些权利,一般有: (1)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建议权; (2)组织协调主持权; (3)材料和工程质量确认权与否决权; (4)实施进度和工期上的确认权和否决权; (5)项目合同内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的确认权与否决权。 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再直接交涉,而是通过设备监理单位与承包商进行联系。 设备监理单位根据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为业主提供服务,承包商按其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进行设备工程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和调试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57e9854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0e76e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