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汶川大地震“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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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汶川大地震“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川府发电[2008]86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6.04 【实施日期】2008.06.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汶川大地震“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

(川府发电[2008]8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孤儿、孤老和孤残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的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以下简称“三孤”人员),是受灾群众中最困难的群体,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就近为主、异地为辅”的原则,对他们予以妥善安置,给予特别关爱。经与民政部共同研究,对“三孤”人员救助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孤儿的安置

坚持“一切为了孩子”的原则,通过采取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的办法,保障孤 1 / 3








儿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

(一)临时安置。

对于暂时无人认领的儿童,要尽量尽快与其他受灾群众分开,一方面尽快帮助他们查找父母和亲属,一方面尽快把他们妥善安置到省内条件较好的福利机构和公办学校,暂时集中养育或在学校寄宿。省内安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协调安置。 (二)长期安置。

待孤儿身份确认后,采取以下办法安置:

1.亲属监护。坚持亲属优先的原则,孤儿首先满足有监护能力亲属监护抚养的意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孤儿亲属有监护意愿,但生活困难、抚养能力不足的,应当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确保孤儿尽可能在熟悉的家庭环境成长。

2.家庭收养。坚持依法进行收养,尽早对符合条件的孤儿依法开展家庭收养。遇难学生家庭中有收养地震孤儿意愿的,可优先安排。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孤儿的,应当征得孤儿本人的同意。为保障孤儿生活、学习,促进其健康成长,收养人除具备法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的与收养孤儿有关的心理、教育、交流等方面的能力,收养残疾孤儿的,应具备有关的康复知识。

3.家庭寄养。对于无法被家庭收养的孤儿,要通过家庭寄养为孤儿提供家庭化的照料模式。当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选择有爱心、有条件、有能力的家庭开展家庭寄养,并切实加强对寄养家庭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4.类家庭养育。招募社会上符合条件的爱心家庭,通过建立集中或者分散的家庭式设施养育孤儿。每个家庭为35名孤儿提供养育服务,使孤儿能够在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

5.集中供养。要充分利用省内灾区和其他城市条件较好的儿童福利机构妥善安置孤儿。要根据灾后孤儿的身心特点,精心照料,使孤儿在亲情化的环境中生活,促进其身 2 / 3










心健康发展。

6.学校寄宿。对目前在中小学就读的孤儿,要根据他们的意愿,尽可能使其在原学校或国内其他条件较好的学校完成学业。学校要为他们提供住宿服务,负责生活照顾。 7.社会助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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