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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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学历证书的严肃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指经过高考招生录取后,取得我校学籍,且学习满一年以上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生,我校根据其修业情况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二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学历证书的管理、发放及学历证书的验证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三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除外)

第六条毕(结)业资格审查实行学院初审和学校复审两级审查制度。教务处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


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七条学历证书记载内容如有错误,在证书发放七个工作日内到教务处申请更正。逾期无法更正的,责任自负。

第八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审核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毕业生可在当年的九月之后,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自己的学历证书信息。

第九条在学历证书的管理、发放及学历证书验证工作中,对错发的证书或证明,一经发现,要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对单位书面提出的学历证书验证请求,学校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学历证书丢失或损毁者,可向教务处申请补发学历证明书(证明)学历证明书(证明)与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的程序: (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补发原因。

(二)在学校档案室查询所学专业和毕业证书编号。 (三)在《XX日报》刊登包括学校名称、专业名称、毕业时间、学历层次、姓名和毕业证书编号等基本信息的遗失声明。

(四)备齐小二寸正面、半身、免冠同版照片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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