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女童被虐打事件后妈心狠手辣为何多是生父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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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4岁女童被其生父的同居女子(举行过婚礼仪式,未经过婚姻登记,其实也算准后妈)虐打,伤重入院被送入ICU(重症监护室)。据悉,女童被殴打致颅内出血,并且,嘴唇溃烂(部分嘴唇被剪)身上有多处伤疤。经医院报警后,当地警方介入。目前,“生父后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就事论事,这是一起典型的“家庭重组虐童案”。虽然,“生父后妈”在供述案情的时候,强调女童比较淘气。但是,能把孩子殴打致颅内出血,确实就不只是一般性的“管教”,其中十之八九“没安好心”。要知道,在案情的通报中,也提到生父的虐打行为。但是,也只是强调用手,数据线,笤帚殴打自己的女儿,并没有强调出现致命的伤害(当然,即便如此也是不应该的)。 这导致,虐童的核心罪责将直指心狠手辣的“后妈”。事实上,从直接的案件恶果来看,确实这位“后妈”罪大恶极。但是,对于这起“家庭重组虐童案”来讲,最大的罪责还在于“生父”的问题。因为,作为他来讲,是女儿最亲近的人,他不仅要承担起女儿成长的责任,更要承担起保护女儿的责任。只是道理简单,真要是落实起来,有些人确实会掉链子。 从某种层面上而言,这也是“重组家庭”中容易产生的“后遗症”。一般来讲,无论是“后妈”,还是“后爸”,对于“继子继女”来讲,更多是基于中间的“配偶”在维持关系。如果讲得直白一些,其实和“婆媳关系”差不多。本质上尊重更为重要,而爱是建立在尊重之上的一种升华的存在。 并且,对于“继子继女”年龄较小的情况,很容易产生这种虐待的行为。说实话,自己的孩子都难免心烦起来“拍一下”,而对于非亲生的孩子,如果自己并不是特别爱自己的“配偶”,很可能就会拿孩子出气。当然,这也跟个体的基本素质有关系。 所以,对于这起“家庭重组虐童案”,回到根本性的问题上,核心的矛盾并不在“后妈”和“继女”之间,而是,作为这个重组的家庭,可能本来就没有处理好自己的内部关系。于此,对于女童的“颅内出血”,只不过是虐待过程中“失控的一次”,而就女童的生父来讲,他不可能不知道自己的女儿有多苦。 要知道,“重组家庭”问题多,最根本的原因,不在于孩子。而在于两个成年人,根本没有考虑好接受“重组家庭”的现实问题。事实上,就这起“家庭重组虐童案”来讲。女童和“生父后妈”在一起生活的时间并不长,大多数时间都跟“爷爷奶奶”生活着(据悉,从2019年12月开始,才在生父家暂住)。所以,并不存在“长时间”拖累“后妈”的逻辑。 于此,作为生父来讲,很明显没有平衡好“重组家庭”的内部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而言,如果自己的“配偶”不接受自己的女儿,或者不能友好的替代自己进行监护女儿的日常,那么就要及时的作出调整。如果不方便作出调整,就要尽可能地去跟“配偶”沟通,而不是让孩子受气。 当然,有人会说,你这太理想化。因为,有太多家庭的重组,就是过日子,很难谈得上情感层面。所以,“爱我也要爱孩子”的逻辑,基本上行不通。说实话,能互相尊重的坐在桌子上吃顿饭,就算是不错的重组家庭。所以,想让重组家庭产生爱,确实比较难(有个别的存在,但也是少之又少)。 不过,有很多人强调,女童应该跟妈妈住。但是,就媒体释放出的信息来讲,女童的监护权被判给父亲。所以,导致这样的格局,也是可想而知的。并且,由此也泛起一种论断:“如果父母离婚,选择跟妈会比较好”。可事实上,就现实的处境中,“跟妈跟爸”并不是主要问题,核心的问题在于,爸妈到底有没有责任心。 如果跟上没有责任心,没有经济力的母亲,可能依然会遭受到“后爸”的虐待和轻视。总之,作为离异家庭的孩子,只要父母不够负责任,自然难免遭受童年的悲苦。所以,对于4岁女童来讲,她的苦难原罪,十之八九跟“生父”有关。 因为,但凡她的父亲能有丝毫的责任心,就不至于让自己的配偶把孩子殴打成这样。说实话,真要是有点血性的男人,就凭“这一点”,“配偶”就可能被打成“熊猫”。毕竟,孩子是无辜的。所以,对于“生父后妈”来讲,确实可恶至极。 不得不承认,对于幼年的孩子来讲,父母离婚确实是一种灾难。很多人强调,离异家庭长大的孩子心理会不太健康。其实,这还不是最可怕的问题。因为,比起这些心理上的冲击,生活上可能受到的伤害更大。当然,这里不是谴责离婚的父母,而是要告诉他(她)们,离婚可以,但要保护好孩子。 坦白讲,婚姻不健康,如果无法调和,离婚并不可耻。但是,离婚本身还不只是解套的问题,也要承担其中的责任。尤其,对于已经生育孩子的夫妻来讲,孩子的成长问题,就是很大一块儿。虽然,法理上强调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但是,亲妈亲爸的身份,永远无法消除。 所以,离婚过程中,如果不想让孩子受到伤害,最好的方式就是,“离异夫妻”在未来的生活中要消除仇怨,并且愿意共同去承担孩子的成长责任。而且,不能因为各自要去“重组家庭”,就忽视原有孩子的感受。这方面的事情,现实情况并不乐观,但是也应该逐步的被强化起来。 当然,回到虐童的问题上,国内对“虐童”的认知,在最近几年开始不断的深入。当然,也都是基于惨烈的案件在探索。事实上,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虐童”是被涵盖在“管教”之中的。即便孩子真的被父母打残,也只会触发道德层面的谴责,并不会上升到“虐童”的认知。因为,“虐童”本身更强调法理的意义。 从某种层面上而言,“虐童事件”往往因孩子的无力反抗,无力检举,很多时候无法被及时的发现和阻止。这导致,但凡“虐童案”已经走进公众视野,就说明“事情已经很大,结果已经很惨”。因为,就4岁女童被虐打的事情,也是因为就医时,才被发现的。 所以,对于非致命的虐童行为来讲,可能有很多还隐藏在市井之中。因为,就国内的虐童治理来讲,如果不是殴打出明显的伤残,都会被概括为“不当管教”的结果。甚至,在既定的事实面前,“体罚”成为一种更中性化的表达(指代没有恶意,但方式不当的行为)。可是,就4岁女童被虐打致颅内出血的事情,作为涉事的后妈,敢说自己也是没有恶意吗?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94a23f85a1b6bd97f192279168884868662b8c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