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在产权交易市场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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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在产权交易市场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相关操作细则的精神,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有标的公司其他股东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交易机构应为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在场内行使权利提供相应服务及制度保障。

(一)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原则

标的公司其他股东在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通过多次报价、一次报价等方式实现优先购买权。采用多次报价方式的,可以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设置"权价",即由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在前次报价的基础上,以不加价的方式进行报价,表明行使优先购买权,当标的公司原股东是最终报价人的,转让标的由标的公司原股东获得;采用一次报价方式的,可以由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由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表达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表示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标的由标的公司原股东获得;挂牌结束后只征得一个意向受让方的,以参照一次报价方式,由该意向受让方一次报价后再询问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是否行使权利,标的公司原股东表示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即由其受让转让标的。产权交易机构也可以建议采用其他合理的方式实现标的公司原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场内行使,具体实施方式由交易机构与转让方、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公司股东协商一致后确立。

场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充分保障优先购买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有助于转让方和受让方尽快达成交易,也有助于优先购买权人权利的尽快实现,并使产权转让行为始终处于第三方平台的监管下,保障交易的合法合规和交易安全。

(二) 多个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处置原则

标的企业两个及以上的其他股东都主张行权的,可各自独立以意向受让方身份提出产权受让申请。该其他股东意向受让方不得只对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权。 两个及以上的其他股东都主张行权的,也可组成联合体,以单一意向受让方身份提出产权受让申请,该意向受让方享有优先权。

其他股东可与普通主体组成联合体,以单一意向受让方身份提出产权受让申请,该意向受让方不享有优先权。联合体应在提交产权受让申请时,一并提交书面协议,约定联合体内部的权利、责任、义务;联合体成员各自受让比例;联合体对行权、弃权等的约定。

《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的,或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的意向受让方中没有联合体的项目,一般不应将该项目股权拆分受让。


(三) 北交所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具体方式

在北交所进行的产权交易,标的企业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方式由转让方选择决定,具体方式如下:

1、场外行权

通过竞价方式产生最高报价,北交所就最高报价结果通知转让方征询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不少于30个自然日)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2、场内行权

1通过竞价产生最高报价,北交所现场就该最高报价征询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一小时)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2)通过竞价系统,给予优先购买权人现场以当前最高报价加零行权的权利,通过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四)联交所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具体方式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股权转让项目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操作办法(试行)》所称的“优先购买权”(以下简称“优先权”,指产权交易合同除却价格因素之外的其他交易条件都成就且同等的前提下,其他股东就价格因素行使优先购买权(以下简称“行权” 北京华诺信诚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在产权交易和融资交易领域提供咨询、策划、经纪和顾问服务的专业机构,是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中国技术交易所和中国林业产权交易所经纪会员,以及上海联合矿权交易所延伸会员。同时是北京产权交易所首批中央企业全要素综合服务特约服务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2008-2013连续六年十佳会员、2012-2013连续两年全要素综合服务奖。

经营业务范围:

经过五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三大核心业务。

(一)产权交易经纪:1.交易统筹顾问服务;2.资产招商顾问服务;3.挂牌交易代理服务;4.摘牌咨询代理服务:

(二)投融并购顾问:1.融资财务顾问服务;2.并购财务顾问服务;3.商业与财务尽职调查服务;4.财务预测与估值分析服务;5.商业计划书编制服务: (三)产业投资咨询:1.投资可行性研究服务;2.投资机会咨询服务;3.投资风险评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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