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与美国印第安那波利斯大学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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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与美国印第

安那波利斯大学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7.21

【字 号】浙价费[2010]222 【施行日期】201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与美国印第安那波

利斯大学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费〔2010222号)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

你院《关于调整中美合作办学专业学生收费标准的请示》(宁波理工〔20101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与美国印第安那波利斯大学合作举办的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和英语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从19000元调整为22000元,自2010年秋季招生起执行,学费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你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应按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收取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二、你院在招生前应向社会公布学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接受价格、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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