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正当性之再审视 王骏 【期刊名称】《法治研究》 【年(卷),期】2017(000)005 【摘 要】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正当性的既有诸论据说理有欠严密,值得商榷.反对设立该罪的主张有的切中要害,值得肯定,但有的可能基于误解,指责过于严苛.该罪刑事处罚的主要目的,应源于行为人违反司法程序正义行为所具有恶性的报应,而非来自于欲达到遏止毁损债权的社会功利目的.在政府干预失效的情况下,拒不支付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只有契合这种法益论,将该罪移置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扰乱市场秩序罪”节中,才能使其立法正当化. 【总页数】12页(P35-46) 【作 者】王骏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律与政治学院 【正文语种】中 文 【相关文献】 1.立法权的宪法界限研究——以立法余地的正当性为视角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解读及司法适用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与司法缺陷4.化解积极刑法观正当性危机的有效立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生物安全犯罪立法总置评5.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之反思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bd5e78825fff705cc1755270722192e443658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