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凡在我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增补内容。 3.食品卫生经营人员的培训应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一般食品从业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一般食品从业人员的初次培训时间应分别不少于20、50、15学时。 通过培训达到基本掌握与本人工作有关的食品卫生法规、标准和卫生科学知识。 对经过初训已在职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两年必须复训一次。复训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检验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包括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负责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个体户由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会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共同组织培训工作。 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有责任协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搞好培训工作。 5.负责组织培训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内容包括:历次培训时间、学时数、培训地点、教材(包括章节)、教师及其职务或职称、培训对象、学员花名册、考试试题、个人考试成绩等。 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培训的基本情况纳入食品卫生档案中。 6.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组织对培训工作进行考核。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的考试题目由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拟订,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考试。对成绩合格者,发给培训合格证。 7.培训考核及格在学院饮食服务中心登记造册,报市防疫站备案后,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及格的人员,一律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录用。如果违反此规定,学院量化分级管理小组将会同市卫生防疫站和学院饮食服务中心一起,追究各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并处以每人壹仟元的罚款金。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ce21d5da1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2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