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黑格尔的政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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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黑格尔的政治思想 一、 黑格尔的生平简介 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年8月27日—1831年11月14日),德国著名哲学家,古典唯心主义哲学的集大成者,也是重要的哲学家。出生于今天德国西南部符腾堡州首府斯图加特。18岁时,他进入图宾根大学(符腾堡州的一所新教神学院)学习,在那里,他与荷尔德林、谢林成为朋友,同时,为斯宾诺莎、康德、卢梭等人的著作和法国大革命深深吸引。1801年,30岁的黑格尔任教于耶拿大学。直到1829年,就任柏林大学校长,其哲学思想才最终被定为普鲁士国家的钦定学说。因此,说他大器晚成毫不过分。1831年在德国柏林去世。 他的一生没有多少重大事件。黑格尔青年时代非常热中于神秘主义,他后日的见解多少可以看成是最初他以为是神秘洞察的东西的理智化。1801年,在谢林的帮助下,他起先在耶拿大学当无俸讲师,他曾提到他在耶拿战役开始的前一天在耶拿写成了《精神现象学》,然后在纽伦堡大学当讲师,后来又在海德堡大学作教授(1816—1818),最后从1818年至逝世在柏林大学作教授,在以上各大学都讲授哲学。他晚年是一个普鲁士爱国者,是国家的忠仆,安享公认的哲学声望;但是在青年时代他却藐视普鲁士而景仰拿破仑,甚至为法军在耶拿的胜利而欢欣。柏林时期是黑格尔创作的高峰期。特别是1821年出版的《法哲学原理》。集中、系统的阐述了他的政治哲学。 黑格尔一生著述颇丰,其代表作品有《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全书》、《法哲学原理》、《哲学史讲演录》、《历史哲学》和《美学》等。 二、 黑格尔的主要政治思想 黑格尔的思想形成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在那个时期德国政治上的长期分裂,严重阻碍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从市民等级中产生的资产阶级,依附于封建的政治势力,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曾激发了德国资产阶级的政治热情,但随着革命的深入,他们害怕革命威胁自身的利益和安全,表现出既对封建制度不满,要求政治上统一的愿望,又害怕人民群众革命行动的两重性。在这样的背景之下,黑格尔针对这些弊病发表了自己的哲学观点和政治思想,再进一步应该说,黑格尔庞大的哲学体系是为他的政治思想服务的,他的哲学思辨也大量运用于其的政治著作中。黑格尔在年轻时代曾经是法国大革命的热情赞颂者,但此后他的观点渐趋保守,但一直支持君主宪政制度。 黑格尔的主要政治学著作是《法哲学原理》,该书论述了“自然法和政治科学的一般法则”。黑格尔开宗明义的宣布:他的目标不是向世人推荐一种政治思想,而是阐述和澄清现代国家的概念——也正是这个原则划清了现代政治学和以往政治学的界限。在黑格尔看来,政治理论不能规定只能描述,只有当“生活形式变得不合时宜时”,哲学才出场,即哲学是迟到的,它来不及教导人们生活是什么样子。“理解事物是什么,这是哲学的任务”,因为要对事物是什么做出回答,这需要理性。这种立场用黑格尔的名言来表述就是“密涅瓦的猫头鹰总在黄昏时候起飞”。黑格尔认为,古代国家和现代国家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整体上都是服务于表面上自给自足的私人追求。这个整体部分即现代国家的市民社会,涉及一定的社会结构如财产法、警察制度、行业同盟等等相伴随的经济生活领域。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指出:“权利就是法,即原来是自在的法,现在被制定为法律。” 因此,这里的法所指的是法律基础,黑格尔主要是从意志自由的角度来谈。意志自由是意识发展的高级阶段,意识从最初的感觉阶段发展到自由阶段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每一环节都充满着对立和统一,意志的自由就是通过每个环节的自我扬弃逐步实现的。因而黑格尔强调,认识事物不能只注重其结果,而要注重其结果及其产生过程。他对权利的论述就包括了一系列的辩证环节,在这些环节中,权利由潜在状态进一步步发展到自在自为状态,最后达到自己的高级阶段即自由形态。 许多人认为,黑格尔的思想象征着了19世纪德国唯心主义哲学运动的顶峰,对后世哲学流派如存在主义和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有甚者,由于黑格尔的政治思想兼具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两者之要义,因此,对于那些因看到自由主义在承认个人需求、体现人的基本价值方面的无能为力而觉得自由主义正面临挑战的人来说,他的哲学无疑是为自由主义提供了一条新的出路。 (一)关于政治学的观点 黑格尔的主要政治学著作是《法哲学原理》,该书论述了“自然法和政治科学的一般法则”。黑格尔开宗明义的宣布:他的目标不是向世人推荐一种政治思想,而是阐述和澄清现代国家的概念——也正是这个原则划清了现代政治学和以往政治学的界限。在黑格尔看来,政治理论不能规定只能描述,只有当“生活形式变得不合时宜时”,哲学才出场,即哲学是迟到的,它来不及教导人们生活是什么样子。“理解事物是什么,这是哲学的任务”,因为要对事物是什么做出回答,这需要理性。这种立场用黑格尔的名言来表述就是“密涅瓦的猫头鹰总在黄昏时候起飞”。 (二)关于国家的观点 黑格尔认为,古代国家和现代国家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整体上都是服务于表面上自给自足的私人追求。这个整体部分即现代国家的市民社会,涉及一定的社会结构如财产法、警察制度、行业同盟等等相伴随的经济生活领域。理论家常常把国家的这个部分和真正的国家混为一谈,然而它只是构成一个外部的国家,真正的国家包含有更多的内涵。国家的正确理解应当是:国家不仅包括政治和经济内容,而且包括文化,宗教,伦理,法律等内容的复合主体。从作为这个完整意义上的国家的成员,从获得这个国家所能提供给他的多种满足中,市民获得了自我实现。公民们需要国家来纠正黑格尔和马克思所认为的那种市民社会的周期性危机。 黑格尔描述中的典型的现代国家制度是一种君主立宪制,君主在外交事务上有着实质性的权力,但在内政事务上则仅有有限的干预权,其它权力由民选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掌控。 国际政治方面,黑格尔和康德一样认为主权国家如同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需要得到同伴的尊重,但却总是不能如愿以偿。然而黑格尔从这个说法中得出的结论却是康德关于永久和平的计划是不切实际的空想。 (三)有关权利的观点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指出:“权利就是法,即原来是自在的法,现在被制定为法律。” 因此,这里的法所指的是法律基础,黑格尔主要是从意志自由的角度来谈。意志自由是意识发展的高级阶段,意识从最初的感觉阶段发展到自由阶段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一过程的每一环节都充满着对立和统一,意志的自由就是通过每个环节的自我扬弃逐步实现的。因而黑格尔强调,认识事物不能只注重其结果,而要注重其结果及其产生过程。他对权利的论述就包括了一系列的辩证环节,在这些环节中,权利由潜在状态进一步步发展到自在自为状态,最后达到自己的高级阶段即自由形态。 1、权利的潜在状态 黑格尔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在最初的意识阶段,只能是一种逻辑的存在。人的意识只有发展到“自我意识”阶段,意识才开始以自身为对象进行思维。但在这个阶段的初期,自我却看不见别人和自己是相互依存的,他为了自己的存在权利而抹杀别人的存在权,它“确信对方的不存在,它肯定不存在本身就是对方的真理性,它消灭那独立存在的对象,因而给予自身以确信。” 也就是说,这种自我的确信只有通过扬弃对方才能达到,为了扬弃对方,必须有对方的存在,因为“自我意识只有在一个个别的自我意识里才能获得它的满足”,它只能通过别人的承认才能作为人类存在,孤立的个人无法获得自己作为人类存在的权利。 2、权利的自在状态 人一旦通过婚姻脱离实体,其个人权利就由潜在进入自在,这时权利也就表现为抽象的法权,即个人一般地、自在地享有的权利。抽象法的领域是被抽象地即单纯地看作人而还没有被看作国家公民的人所获得的那些法和义务的领域,全然抛开我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抽象法作为自由的直接体现,它包括三个环节: (一)对物的占有或所有权; (二)转移所有权的自由和权利,这就是契约;(三)自由意志作为特殊意志与自身本来的意愿相殊异、相反对,而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这就是不法和犯罪。” 3、权利的自为状态 抽象的法权是客观的、直接的,即自由意志必须借外物才能实现自己;道德则是间接的、主观的,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规定,“无论法的东西和道德的东西都不能自为地实存,而必须以伦理的东西为其承担者和基础,因为法欠缺主观性的东西,而道德则仅有主观性的环节。” 只有进入伦理阶段,经过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环节,权利才能真正实现,才能达到真正的自由,即是实现了权利的自为。 三、 对黑格尔思想的评价 黑格尔是德国哲学中由康德开始的那个运动的顶峰;虽然他对康德时常有所批评,假使原来没有康德的学说体系,决不会产生他的体系。黑格尔的影响固然现在渐渐衰退了,但已往一向是很大的,而且不仅限于德国,也不是主要在德国。十九世纪末年,在美国和英国,一流的学院哲学家大多都是黑格尔派。在纯哲学范围以外,有许多新教神学家也采纳他的学说,而且他的历史哲学对政治理论发生了深远的影响。大家都知道,马克思在青年时代是个黑格尔的信徒,他在自己的完成了的学说体系中保留下来若干重要的黑格尔派特色。即使黑格尔的学说几乎全部是错误的,可是因为他是某种哲学的最好代表人物,这种哲学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d09da0bba1aa8114431d9e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