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失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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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失误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全面推进责任管理,防止或减少管理过错,提高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本年管理战略,结合本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诠释:

本办法所称各部门主管问责,是指集团所属各职能部门、事业部第一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其领导的部门(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集团利益的行为或负责人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职能中心、事业部总经理(总监)二级部门经理(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问责。 第四条 责任:

集团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履行集团所赋予的职责和岗位所要求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集团领导所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管理,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集团服务。

第五条 集团各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在商务活动中损害集团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 .在与客户 ( 供应商 ) 进行商务活动中,违反集团政策规定承诺优惠政策、给予信用、经济担保或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 不能完全履行 ) ,或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2 .在集团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标、投标或违反集团采购规定的; 3 .在投资或招股活动中违反集团有关政策规定的; 4. 在各种交易活动中吃回扣的。

(二)用人不严谨或未培养梯队,给集团工作造成损失或运作困扰的: 1 、推荐人员,品行不端或工作马虎,给集团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2 、排斥下属或未培养梯队接-班人,给集团人力运作造成困扰者; (三)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集团整体工作部署的:

1 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集团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 , 或未认真执行集团领导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2 .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集团下发文件、通知(告)、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致使集团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四)责任意识淡薄,致使集团利益或股东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 .在重大自然灾害、工伤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集团利益、员工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2 .维修、操作或组织大型员工集会,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 .瞒报、虚报、迟报本部门重要情况或集团经营所需重要数据的。 (五)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1 .集团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2 .随意签准申购单或调拨集团固定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集团资产流失的; 3 .随意更改作业(工艺)流程 , 造成集团财务损失或物料损失者。

(六)不严格依规行事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 .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操作性文件与集团相关规章制度相抵触,严重损害集团文件的严律性和统一性的,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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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办公室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影响工作开展的;

3 .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工作人员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规行为的; 4 .指使、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规活动的; 5 .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七)集团经理级以上干部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集团、干部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在集团内部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集团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集团副总裁以上干部发现本集团经理级以上干部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员工和其他组织人员向集团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二)股东提出的问责建议;

(三)相对或相关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审计、稽核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 (五)工作考核结果。

第七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总裁办根据副总裁以上干部的指示,依照集团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工作。 被调查的部门主管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八条 总裁办调查结束,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部门主管,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 第九条 总裁办应在副总裁以上干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报告调查结果,并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一)部门主管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应向副总裁以上干部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 (二)部门主管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提请副总裁以上干部对该部门主管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

第十条 副总裁以上干部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总裁办应将调查结论和副总裁以上干部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部门主管。

第十一条 副总裁以上干部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方式追究责任的,应责成总裁办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集团协调会议讨论,被调查的部门主管也要在会议上进行陈述或申辩。

第十二条 副总裁以上干部根据集团协调会议讨论的情况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并由总裁办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部门主管,同时将所形成的系列材料分别交人力资源部和档案室,作为日后考评依据。

第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方式为: (一)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在集团协调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四)停职反省; (五)降职使用; (六)劝其引咎辞职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其中,做出停职反省、降职使用或劝其引咎辞职决定的,应立即办理。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集团规章制度给以处分。

第十五条 部门主管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该行为涉嫌违纪犯罪的,总裁办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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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对部门主管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下属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部门主管可参照本办法对其问责,并将问责情形书面报总裁办。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裁办制定和解释,总裁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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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dea9a83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b38e6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