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方对此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秦到元朝:发现与管理明朝:海防重地清朝:经营和开发 1895年,日本利用甲午战争,非法窃取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并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律文件,中国收回日本所侵占的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国际法上业已回归中国。《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成果,是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基石,1945年的《日本投降书》对此明文接受。中国政府对美、日私相授受中国钓鱼岛的做法从一开始就坚决反对,不予承认。中国人民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做出了巨大牺牲和重大贡献。一个战败国却要霸占一个战胜国的领土,岂有此理?!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和做法,践踏了《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本质上是不能彻底反省和清算日本军国主义侵略历史,企图否定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成果,挑战战后国际秩序。这值得国际社会高度警惕。历史不容翻案,第二次世界大战所带来的深重灾难不容忘却,联合国所维护的和平与安全秩序不容动摇,国际公理和人类良知不容挑衅!日本政府的所谓“购岛”完全是非法、无效的,丝毫改变不了日本侵占中国领土的历史事实,丝毫改变不了中国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中国政府和人民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意志和决心坚定不移。日本的非法图谋绝不可能得逞!无论是依据历史还是国际法,日方都应停止一切损害中国领土主权的行动,而不是一错再错,欺骗世人。 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基于以下三点: (一)从钓鱼岛群岛的形成和地理、地质特点看,钓鱼岛群岛属于中国。 首先,钓鱼岛从形成和地质特点上看是台湾附属岛屿。其次,从地理上看,钓鱼岛具有明显的大陆架特征,是中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第三,钓鱼岛与日本相隔冲绳海槽,构成中日大陆架的自然分界。从1964年生效的《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通过的《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看,钓鱼岛等岛屿与中国台湾省属于同一地质构造。钓鱼岛与中国台湾、澎湖、舟山群岛同在一个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面上,而与日本“辖下的琉球群岛”相隔着2000公尺深的海沟。按照国际公认的《大陆架公约》:“同在一个大陆架上之岛屿归该国所有”的原则,中国对全部东海大陆架享有主权,自然也对坐落在大陆架上的钓鱼岛等岛屿享有领土主权。 (二)从历史证据看,钓鱼岛群岛属于中国。 从史料来看,钓鱼群岛自春秋战国以来得以命名,然后又在隋朝时被命名为高华屿,后来被宋代命名为钓鱼屿,明朝又将其列入海防区域并画入海防图中,清朝慈禧太后将其作为礼物赠送给大臣,这些史实,都足以说明钓鱼岛自古以来就属于中国,它并不是日本所宣称的无主地。 (三)国际法角度 (1) 时际法原则 时际法原则是在1928年的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由仲裁员休伯所首创,它指“一项法律事实必须根据与其同时存在的法律,而不是根据有关一该事实的争端发生或解决时的有效法律来予以判断”。因此,根据时际法原则,我国对钓鱼岛屿是否构成先占,必须适用这些法律事实发生时的国际法规则来判断。根据史实,足以说明钓鱼岛自古以来就属于中国,它并不是日本所宣称的无主地。同时根据时际法的规定,15世纪发现即占有的原则,也表明钓鱼岛自此就是中国的领土。 (2)根据二战后签订的国际条约,日本必须归还钓鱼岛[1] 1943 年 12 月 1 日,中、美、英三国在《开罗宣言》中对日本不法所占的领土作了明确的规定:“同盟国,不寻求各自国家的利益,也不持领土扩张之念,同盟国的目的是剥夺日本国自 1914 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日本国夺取或占领的位于太平洋的所有岛屿,并把像满州、台湾及澎湖岛那样的日本国从清国人手中盗取的所有地域返还给中华民国。把日本驱逐出由于暴力及强欲而掠取的其它的所有地域。” 1945 年 7 月 26 日发表了以中、美、英三国署名的《波茨坦宣言》(也称波茨坦公告:同年 8 月 8 日前苏联参加了对日共同宣言)。其中第 8 条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而日本国的主权必将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等所决定的诸小岛之内”。《波茨坦宣言》不仅是要履行《开罗宣言》,而且进一步就“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以外的诸小岛”是否归属于日本国规定了由“吾等决定”,也就是由宣言国决定,日本国自身没有决定权。 1972 年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其中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 8 条的立场。” 根据以上国际条约和中日双边条约,钓鱼岛作为我国台湾省的附属岛屿,日本在二战结束后就应当归还钓鱼岛,而一切企图继续非法占有钓鱼岛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原则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eecb38e050876323112129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