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完整性对中国制药企业GMP检查的影响分析 摘要:制药行业相关媒体大幅报道了关于数据完整性的新闻。药监单位在发现药企未能符合相关要求后会采取措施,而这将会造成药品召回、供应量短缺以及受关联企业的巨大声誉损失问题。因此,制药企业要根据新版GMP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关键词:制药企业;GMP;数据完整性;措施; GMP是国际贸易药品质量签证体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世界药品市场的“准入证”。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中的数据完整性是一个基本要素,用以保证药品符合所要求的质量。 一、新版GMP对数据完整性的要求 新版GMP的实施顺应了行业发展的需求,对于提高药品生产管理水平、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性、强化药品监管以及推动医药行业结构调整都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通过新版GMP的认证,公司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实施在线QA管理制度,设立在线QA,全过程监控产品质量,并将质量管理的制度和信息及时落实和传递。企业还建立了变更控制系统、产品召回系统,建立健全了偏差管理制度、OOS的处理、年度回顾分析、验证管理及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CAPA)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促使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责任感得到凝聚和不断提升,形成了全面质量管理的良好气氛,也使企业形成了质量文化氛围。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中的数据完整性是一个基本要素,用以保证药品符合所要求的质量。数据完整性并不是一个新的要求,因为所有数据完整性的基本早已被包含在国际GMP法规中了。新版GMP对数据完整性的要求,概括起来就是ALCOA+CCEA原则。ALCOA+CCEA原则不仅是GMP对记录完整性的要求,也是所有符合性审核对记录完整性的基本要求,是信用的基石。通常,信息和数据通过大量的各种原始记录呈现,因此要想确保数据和信息成为有用的客观证据,就必须及时、完整、可靠的填写记录,将真实信息和数据填入相关记录中。审核人员通过审核这些数据和信息即可观察出组织的日常管理和执行水平,并得出企业是否满足审核标准要求的结论。 二、数据完整性对制药企业的影响 数据完整性问题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制药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对制药企业有着极其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制药企业在接受欧盟、WHO、美国等药政监管机构的GMP检查过程中,若被发现存在严重的数据完整性缺陷,将被吊销其CEP证书、EU GMP证书,或者由药政签发警告信、进口禁令和处罚令状,禁止其药品进入相应的监管国家或地区。(2)制药企业在接受CFDA的监督监管过程中,如果企业递交CFDA的临床试验数据存在不真实和不完整的缺陷,其药品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企业在接受CFDA的GMP检查过程中,若被发现存在严重的数据完整性不规范行为,将被收回其GMP证书,召回已上市药品并禁止相关药品在市场流通,在其停产整顿的基础上,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总之,数据完整性缺陷对企业的GMP体系建设、企业的信誉度及企业其他药品的国内外销售均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并且此不利影响短时间内不易消除。 三、数据完整性缺陷的本质 EDQM,FDA,CFDA等药政监管机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数据完整性缺陷问题,其本质是数据管理不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部分记录数据真实性存疑。(2)电子数据的安全性不足,未采取措施防止未授权人员访问、修改数据,无法保证数据不被删除,没有开启审计追踪功能等。(3)未记录或及时记录全部的数据和信息。(4)缺乏对文件和记录的有效控制,如记录更换内容、重抄记录、多处日期和签名不一致等。以上缺陷问题可能影响检验报告的可信度和最终产品的质量。 四、数据完整性的法规依据 随着欧盟、WHO、美国、中国等国内外药政监管机构对数据完整性的日益重视,数据完整性作为国内外药政监管机构对制药企业进行GMP现场检查的必查项目之一,其法规依据主要有以下方面:(1)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nternational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ICH)Q7A第2.3条对生产活动中的批记录做了要求,第5.4条对计算机化系统的登录权限、数据备份做了要求,对电子数据的输入、修改做了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第6.6条对实验室控制记录做了要求;第7条、第8条、第9条分别对物料、生产过程、包装和贴签做了要求。这些要求是ICH Q7A对药品生产活动中数据完整性的基本要求。(2)美国联邦法规第21章(Code of FederalRegulation Title21,21CFR)第11部分对电子签名和记录保存做了要求;21CFR第210,211,212部分对数据的存储、备份、修改做了要求,对药品容器、密封性及标签的记录、实验室记录、审计追踪、计算机系统权限设置等做了要求。这些要求是美国cGMP保证药品符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关于安全性、鉴别、效力、质量和纯度标准的最低要求。(3)中国药品管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这是中国药政对数据完整性的最初要求。(4)2010版中国GMP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对记录的填写、修改、保存做了要求;第一百六十九条对电子数据的输入、复核、备份做了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追溯性,并对电子数据系统的登录方式及权限做了要求;第二百二十一条对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记录做了要求。这些要求是中国GMP对数据完整性的基本要求。从ICH Q7A、FDA 21CFR、中国药品管理法、2010版中国GMP对数据与记录管理的要求可以看出,数据完整性是质量体系的基本要求,也是GMP的基本要求,不仅包括QC实验室数据,也包含生产工艺数据;数据完整性不仅包括电子记录上的内容,也包括纸质记录内容;数据备份服务器、电子记录审计追踪功能是数据完整性的一个保证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 五、数据的储存 GMP规定所有的时间,批次记录以及实验记录,操作的数据等至少要保留一年的时间。管理较好的制药企业在检索的时候可形成可追溯性,因此一个系统或者数据库中会有大量的信息储存,这也要求企业的,每一系存档都是不可编辑的文档且是按照时间储存的,并且这些数据的处理要严格进行且生产和管理电子记录系统应当是一个封闭的系统,不同的管理人员权限不同,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同样为了确保可用性,还需要对数据按照规则进行分类,这样便于检索因为是电子数据为防止系统的崩溃,需要进行数据的备份。为了确保记录系统的稳定需要对它的安全启停,输入边界操作功能等 六、数据完整性的实施 中国的制药企业在深刻认识数据完整性问题对其不利影响的基础上,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全面实施数据完整性:(1)完善数据与记录管理的技术基础,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2)完善记录管理程序和文件,加强记录管理的范围控制,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f21c80fa9ea998fcc22bcd126fff705cd175c7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