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地方财政库款考核排名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办库[2017]110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7.06.27 【实施日期】2017.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地方财政库款考核排名办法的通知 (财办库〔2017〕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8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2017〕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2016年以来地方库款运行实际,经征求各地意见,财政部对《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考核排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了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考核指标体系 在继续保留《办法》规定的“库款余额相对水平”、“库款保障水平”、“公开发行置 1 / 2 换债券资金置换完成率”等3项指标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库款余额同比变动”指标。 (二)增设“库款余额相对水平同比变动”指标。该指标是指被考核地区月末库款余额相对水平较上年同期的变动幅度。 (三)调整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的指标。将“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累计同比增幅”指标调整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收入比”指标。具体计算公式为: 其中:1.“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和“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为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报送的全省预算执行数据。2.“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中包含的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可能包含的消化上年结转结余资金等,考核时不作剔除。3.“c”不包含省級和省级以下各级财政部门之间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4.“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收入”不包含市、县政府的债券转贷收入。 调整后的库款考核指标,包括以下5项:“库款余额相对水平”、“库款余额相对水平同比变动”、“库款保障水平”、“公开发行置换债券资金置换完成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收入比”。 二、调整指标排名计分方式和权重 设定各项考核指标目标区间(或目标值),达到目标区间(或目标值)的均得100分;同时,调整考核名次间的分差值,由相邻名次差值2分调整为1分。具体情况如下: (一)“库款余额相对水平”指标。设定0.4-0.8倍为当前的目标区间,达到目标区间的地区均为100分,指标排名并列第一;高于0.8倍或低于0.4倍的地区分别进行排名,得分按照偏离目标区间的程度依次递减。指标权重为30%。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f456e27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a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