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 【发文字号】浙民优[2015]21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0.30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浙民优〔2015〕215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转发给你们。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浙江省政府第330号令)和我省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规定,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按2015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 1 / 2 人,在当地2014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当地2014年标准的基础上,按民政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城镇的每年分别提高2490元、2140元、2010元;农村的每年分别提高3350元、3200元、3060元。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c176619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f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