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企业运输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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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企业运输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运输征管,提高运输生产运送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依照交通部有关规定和《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输生产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协调发展,规范运作,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兼顾,车辆和客运站同步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运输管理

第三条 所有进站参运车辆必须保证各项手续齐全,技术状况达到参运要求。

第四条 参运车辆应按规定的进、出口进出站场,实行分区域规范管理,停放有序,坚持进站有检查,出站有登记。逐步实现人车分流。

第五条 车辆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和调度安排。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辱骂、侮辱、殴打站场管理工作人员、旅客及其他经营者,严禁聚众打架~、堵车砸车、破坏公物等扰乱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违者视其情节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条 营运车辆必须按运输管理部门审批的线路运行,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申报,经公司同意,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 参运车辆按规定的线路、班次、发车时间运行,并悬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线路牌,严禁悬挂自制线路标志牌,路单由车站签发,如实填写,随车携带,并按规定回收、保管。车辆发班后在规定范围内不许再上客并禁止在站场内滞留。

第八条 车辆如需报停班次、调班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发车的,应提前通知车站并经车站同意,否则按塌班、误班处理。

第九条 加班由车站统一调度安排,车辆不准私自在外加班和包车,如在不影响车站正班的前提下,在外加班和包车的必须主动到车站补足票款后才可发车。

第十条 春运期间,车辆加班和包车的,在公司的指导下按一定比例回收管理费和线路效益分成费,具体实施按公司春运期间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营运车辆必须执行国家或公司安排的救灾,抢险,国防等指令性运输任务。其费用按政策规定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营运车辆因客观因素需临时变更营运线路,必须经车站调度同意,并开具相关手续后方可运行。

第十三条 非劳务费包干车辆由车站统一售票,车辆经营者不许以任何形式收取票款,也不得接受站外 票贩子 送来的旅客,不准雇人喊客及拉客、抢客和欺骗甚至侵犯旅客人身权利的行为。旅客购票采取自愿的形式,如需讲价由车站叫来车主当面协商后买票。对有较多车辆经营同一路段的班线,可依据实际情况做到统一售票,联合经营。

第十四条 快巴按统一售票、统一结算、一票直达方式运行。

第十五条 对开班运行必须接受对方站的管理,不得自行售票揽客收费,运费由公司统一结算。

第十六条 加强车辆安全工作,车辆进出站接受安全检查,定期保养,杜绝事故隐患。车辆严禁超载,必须按核定座位售票,超载部分应转驳给其它车辆或由车站另行安排车辆加班。

第十七条 车辆按规定接受车站运管检查,不得拒绝或强行冲关,车站开出的三联单由运管上车核对人数检验无误并盖上稽查章后,才能在县公司财务结算,否则一概不予结算。

第三章 班线牌申报与管理

第十八条 运输班线牌和有关运输证件属公司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属张家界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转让、变卖及对车辆出租、车辆转卖,必须收回班线牌。

第十九条 需要开行省际、地际新的客运班线,必须向总公司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线路客源调查可行性报告,总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和公司客运班次的构成情况进行宏观调控审查,定期由运输管理部门主持召开有各申报单位参加的新开班线集体审批平衡会议确定,待报总公司主管领导审查后,由总公司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填写 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表 呈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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