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微信点赞免费旅游涉嫌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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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微信点赞免费旅游涉嫌虚假宣传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现在刷新微信朋友圈,时常可以看到朋友“求点赞”,集齐规定的点赞个数,就可以获得免费旅游。林某在刷微信的时候就看到了这样诱人的信息:“集满38个赞就可以免费游港澳。”这让她心动不已,立刻转发,很快就集齐了38个赞。上传给这个活动的微信公共平台后,林某很快得到了这个贵宾券,以为可以免费去游港澳游,不想竟是一种盛行的“零团费港澳”的新翻版,通过强迫顾客买价格水分超高的商品来赚回游客在港澳台的旅行支出。

律师评析:

1.对于这种名不其实的微信点赞免费旅游服务活动。首先,涉嫌到虚假宣传,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其次,还属于违约行为,因为商家收集点赞是一种承诺,属于同意履行该旅游服务合同的行为,如果商家在顾客收集点赞后进行以上变相的旅游活动,就是对该约定行为的违反。所以,这种名不其实的微信点赞免费旅游服务活动是既构成欺诈行为也构成违约行为。

2.一旦消费者就该种欺诈行为起诉到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要面临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三倍赔偿的后果,对于旅游经营者来讲,可谓是得不偿失。

3.该种变相的“零团费”的旅游,通过强迫顾客买价格水分超高的商品来赚回游客的旅行支出,也是违反《旅游法》的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此进行相关的处罚。


律师建议:

旅行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能为了营销而采取欺诈消费者行为,否则将承担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1.《旅游法》第六条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2.《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3.《旅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


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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