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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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护理院、站基础标准



护理服务机构是指由护理人员组成,在一定小区范围内,为长久卧床患者、老人和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绝症晚期和其它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依据医嘱进行处理、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小区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传教育其它护理服务医疗机构。



护理站

一、人员:

(一) 最少有3 名含有护士以上职称护士,其中有1 名含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护士;

(二) 最少有1 名康复诊疗士; (三) 最少有2 名护理员。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诊疗、处理、消毒供给等活动相对隔开。 三、设备:

(一) 有业务活动所必需护理用具及消毒灭菌设备; (二) 有三年以上诊疗护理统计及文件保留条件;


(三) 有必需通讯联络设备;

(四) 有和开展服务项目对应其它设备。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订或认可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护理院

一、床位:

床位总数在20 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最少设有诊疗室、注射室、处理室、消毒供给室。 三、人员:

(一) 每床最少配置0.6 名护理人员;

(二) 10 床最少配置1 名含有主管护师职称以上护士; (三) 护士和护理员之比为12

(四) 最少有1 名专职或兼职含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 四、房屋:

(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 平方米。 五、设备:


(一) 病房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二) 有必需医疗护理用具及设备; (三) 有物品、环境消毒和灭菌设备; (四) 有洗澡设施;

(五) 30 年诊疗护理统计及文件保留条件; (六) 有和开展服务项目对应其它设备。 六、药品

应配置80 种以上基础药品。

七、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订或认可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130b9858c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