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佚 名 【期刊名称】《化工环保》 【年(卷),期】2017(37)1 【摘 要】经李克强总理批准,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第一次全国污染物普查在2007年,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普查。 【总页数】1页(P30-30) 【关键词】普查数据;污染源;国务院;工作人员;商业秘密;污染物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X501 【相关文献】 1.两部门印发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国务院决定明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首份“一带一路”大数据报告发布 [J], 2.国务院决定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J], ; 3.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知 要求加快推进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J], ; 4.国务院作出部署,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全面摸清污染源“家底” [J], 丁瑶瑶 5.国务院决定明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J], 本刊讯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18f0d39bb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b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