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219XXXXXXXXXX,住贵州省兴仁县XXXXXXXXXXXX号。 被告:贵州XXXXXX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2232XXXXXXXXXXA/5223200XXXXXXXX。地址:贵州省安龙县XX镇XX路。 法定代表人:向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时间从20XX年XX月XX日起计算到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 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 实 及 理 由 从20XX年XX月XX日起,原被告多次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约定由原告被告供应PVC管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履行完毕供货义务。2016年XX月XX日,经双方结算核对,被告尚欠原告50000元货款未付。结算后,被告于当日出具欠条给原告持有,并承诺于2016年XX月30日前付款。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文未付。 综上所述,在买卖合同合同中,双方依法负有按约履行的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完毕供货义务,当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拖再拖,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决支持原告诉请为谢! 此 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XX月XX日 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19b949e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4087a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