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成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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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农业专业合作社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 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 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注册农业专业合作社所需材料清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8)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三、设立登记流程

第一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其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第二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第三步: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第四步: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第五步: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第六步: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


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程序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准备其他登记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按《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营业执照。 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咨询后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以及需要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如北京或北京市)。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 “专业合作社”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协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字样。

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8.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许可文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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