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轮胎售后服务协议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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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售后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切实保证乙方产品质量,更好地为甲方提供及时、周到、满意的售后服务,拓展甲乙双方产品市场,甲乙双方本着“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本服务协议。 第一条依据 1.1. 1.2.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有关轮胎方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9744载重汽车轮胎 GB /T 2977载重汽车轮胎规格、尺寸、气压与负荷 GB/T1190工程机械轮胎技术要求 GB/T2980工程机械轮胎规格、尺寸、气压与负荷 GB7036.1充气轮胎内胎 第1部分:汽车轮胎内胎 GB /T9768 轮胎使用和保养规程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化学工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2177轮胎外观质量 1.5. 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 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 SBT 10468.2—2008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 理赔要求 第二条质量保证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符合双方在合同(或协议)中(编号:)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产品,以满足甲方生产及售后服务需要。 第三条服务期限 3.1. 以甲乙双方在合同(或协议)中(编号:)所注“三包”期限为准,没有约定的,以甲方向用户交机之日起满个月或工作时间满小时,以先到期限者为准. 3.2. 超过以上所述期限,乙方将视情况,仍可按《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含《轮胎理赔标准》或《载重子午胎理赔手册》)鉴定并处理。 第四条不属乙方责任 经甲方判定产品问题属于下列任意一项时,乙方可不必赔偿. 4.1. 甲方的最终用户因使用不当或随意修补乙方产品而造成的问题。 4.2. 甲方保管不善造成的问题。 4.3.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产品故障. 第五条乙方服务承诺 5.1. 乙方接到甲方书面信息,应在1个工作日内与用户联系,72小时内到现场或与用户约定处理时间,5天内处理完毕;对经鉴定属产品制造质量责任,在理赔比例(磨损费)上应充分考虑用户的利益(更换工时费等)。 5.2. 甲方发出信息5天之后,没有收到乙方的处理结果,应及时通报乙方。乙方没有按时服务到位,甲方为维护自己产品在用户中的信誉,有权按《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SBT 10468。2—2008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 理赔要求含》,或者《轮胎理赔标准》或《载重子午胎理赔手册》),对乙方轮胎质量问题做出三包处理。 5.3. 乙方向甲方最终用户出具的《轮胎故障鉴定意见书》,需注明产品产生问题的原因;如属用户责任,更应详细分析、尽力说服,指导用户正确使用与保养. 5.4. 乙方应按规定时间将处理结果反馈至甲方服务部门予以备案。处理结果以用户签字为准,否则需由鉴定人作出处理情况书面说明。 5.5. 双方本着共同维护市场,实现双赢为出发点,对于甲方因乙方轮胎故障与用户发生重大纠纷,应妥善解决处理,平均分担照顾理赔。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及整机损坏等,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乙方产品质量导致用户诉讼且裁定为乙方责任,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5.6. 由于乙方产品的批量性质量问题,补救措施发生的费用乙方承担。涉及对甲方产品信誉损害的赔偿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六条甲方义务 6.1. 甲方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产品故障内容,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终端用户姓名、电话、地址;服务站联络员姓名、电话;轮胎故障的大概描述(有图片最好)。甲方有权在产品问题处理过程中参与鉴定产品故障原因。 第七条常见质量责任界定 7.1. 外胎 制造方责任:1、胎冠部位脱层(无刺伤、修补者)。2、胎面接头脱开.3、胎肩部位脱层(无刺伤、修补者)。4、 胎侧部位脱层(无刺伤、修补者)。5、胎圈部位脱层,6、胎圈钢丝刺出(趾口部位无任何外伤者)。7、胎里脱层、露线、起棱.8、新胎有明显外观缺陷(如杂质、重皮裂口及明疤等)。 使用方责任:1、胎冠部位刺伤、划伤、修补者。2、外顶内裂、冲击爆破。3、 胎面花纹偏磨、畸形磨损严重者(花纹深度相差4mm以上)。4、胎肩部位硬伤及引起爆破者。5、胎侧划伤。6、机械切边、磨趾口。7、装胎不正确引起胎圈损坏者。8、低气压、超载、超运距作业等引起的帘布层松散折断(爆)及趾口爆破者。9、因机械损伤、碾伤等造成的胎侧拉链式爆破。10、 低气压、超载、超运距作业等引起的胎冠、胎肩、胎侧部位脱层、脱空。 7.2. 内胎 制造方责任:1、 新内胎砂眼漏气、气门嘴漏气。2、新内胎接头脱开、打折。3、新内胎气门嘴胶垫粘接不良。4、新内胎夹带杂物。5、新内胎龟裂。 使用方责任:1、气门嘴受外力引起的弯曲变形。2、胎身刺伤修补.3、保管不良引起的老化。4、使用不当引起的损坏。 7.3. 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但同时又存在制造缺陷的轮胎的理赔 制造缺陷与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同时存在,但不在一处时,酌情降低赔偿幅度;若使用问题导致轮胎不能使用,不予理赔。 轮胎因使用不当引起的具有质量病象特征的损坏(两种损坏在同一处),不予理赔。 7.4. 售出后有明显制造缺陷轮胎的处理 新胎已达到不合格标准者给予调换;但轻微外观缺陷,尚未达到、构成不合格品的轮胎,因不影响使用,应继续使用,质量保证承诺不变。 轮胎使用过之后,因外观缺陷要求退换的,应继续使用,质量保证承诺不变。 7.5.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1、按协议或规定达到保证里程的。2、超过理赔协议期限的轮胎。3、 经过修补或翻新的轮胎.4、不遵守《轮胎使用与保养规程》规定,保管、运输、使用、保养不当而导致损坏的轮胎。如:割伤、刺穿、冲击爆破、外击内裂、气压不合理、超载、超速、并装搭配不当、轮辋不符等。5、轮胎花纹磨损超过新胎设计花纹50%的轮胎.6。以欺诈手段造假(假胎号、假商标、假层级、伪造制造缺陷等)的索赔胎. 第八条其他 8.1.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合同(或协议)中(编号:)的一部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友好协商解决。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38a290817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e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