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七个统一制度 1、政务统一: 村卫生所必须接受卫生局、镇政府、业务部门和卫生院的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 村卫生所负责人的任免,人员的聘任、解聘、调配、考核、奖惩等行政管理,由卫生院负责。 2、业务统一: 村卫生所在诊疗过程中,必须做到“五有”,即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进药有凭证,收费有发票(使用财政统一监制的发票)。 村卫生所必须完成县卫生局、业务部门及卫生院下达的公共卫生、医疗、药政、预防保健、计划免疫、计划生育、卫生宣教、人员培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工作任务;卫生院定期组织培训,村医每月培训1-2天;其行政事务,包括业务发展、规章制度的建立及评比奖惩服从卫生院的统一管理。 乡村医生在诊疗和预防接种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范进行。村卫生所的医疗、防保、财务等业务报表及诊疗登记本,必须按时上报卫生院,村卫生所不准超范围行医卖药,未经县卫生局批准,不得开展大输液业务,不准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私自带徒,不准擅自变更执业地点,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及病房,不得开展家庭接生、医学检验、放射等功能检查。 3、财务统一: 村卫生所财务由卫生院按照“统收统支,全额管理,分所核算,以收定支”的原则进行管理。 卫生院对卫生所的财务管理应制订出管理制度,建立专帐,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手续,不得挪用,挤占村卫生所资金。卫生院每月初应将各村卫生所上月的业务收支情况向村卫生所公布,以利监督。 村卫生所必须每月向卫生院提交业务收入月结报表、款项和费用支付凭单及诊疗登记本。 4、药品配送统一: 积极探索药品集中招标、统一配送机制,逐步做到药品统一进价、统一加价率、统一零售价格、统一药品名称、统一购药渠道。禁止从其它渠道采购药品,禁止个人私设小药柜。药品使用严格执行《河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 5、人员调配统一: 对纳入“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卫生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分配调整,对人员不足的村卫生所可由卫生院选派。不服从管理者可以解聘。 6、收费标准统一: 各项服务项目均按国家统一核定的标准收费;实行统一处方、统一表格、统一收费票据,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7、机构名称统一: 对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统一名称,其名称一律为龙头镇××村卫生所。 龙头镇中心卫生院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3cc7f97daef5ef7ba0d3c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