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颖[1] 作者机构:[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出版物刊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页码:125-134页 年卷期:2015年 第5期 主题词:信用卡;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循环信用利息;滞纳金 摘要:依约定,信用卡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包括循环信用利息和滞纳金,其法律性质分别为继续履行和惩罚性违约金.其计收方式有违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循环信用利息中,滞纳金计入本金所产生的部分,构成发卡银行之不当得利,应予取消;银行以持卡人逾期还款为由停止其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并将其债务视为全部到期,此为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此后仅可请求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无权继续计收作为循环信用服务对价的循环信用利息;滞纳金具有数额逐期递增的特性,作为仅具履约担保作用的惩罚性违约金,应类推适用同具“违约罚”性质的定金之法定限额,且于其作用确已无法实现时终止计收.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841e0b4a06925c52cc58bd63186bceb18e8ed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