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的概念及其衍生的犯罪类型分析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数字货币的概念及其衍生的犯罪类型分析 作者: 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20年第09期 数字货币本是可以提高交易效率的新型技术,却被不法分子盯上,以其名义进行传销和诈骗。 央行货币金银局官网发布《关于冒用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或推广数字货币的风险提示》。央行提示称,个别企业冒用央行名义,将相关数字产品冠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发行”,或是谎称央行发行数字货币推广团队,企图欺骗公众,借机牟取暴利。 央行尚未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也未授权任何机构和企业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无推广团队。目前市场上所谓“数字货币”均非法定数字货币。同时,某些机构和企业推出的所谓“数字货币”以及所谓推广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行为可能涉及传销和诈骗。 数字货币的概念 数字货币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是一种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通常由开发者发行和管理,被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所接受和使用,是一种基于节点网络和数字加密算法的虚拟货币,一般采用去中心化的方式运行,大量使用密码学技术来控制发行、验证交易、保障交易安全。 它不同于虚拟世界中的虚拟货币,因为它能被用于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而不局限在网络游戏中。早期的数字货币(数字黄金货币)是一种以黄金重量命名的电子货币形式。现在的数字货币,比如比特币、莱特币和PPCoin是依靠校验和密码技术来创建、发行和流通的电子货币。 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区别 虚拟货币不作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只是具有货币的部分职能。从我国目前的市场情况看,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均规定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广义的虚拟货币是数字化时代背景下货币新的表现形式,是一种新型支付工具和交易媒介,以互联网电子信息为载体,主要是为了满足互联网用户在购买虚拟商品和服务时支付的需要而逐步产生的。按照发行主体、信用方式等不同,可以将虚拟货币氛围“集中化”和“去中心化”。“集中化”虚拟货币泛指游戏运营商或門户网站等开发、发行,有特定的发行主体,在发行主体内部流通,运营商可以控制“发行量”。“去中心化”虚拟货币泛指没有特定的发行主体,基于“区块链”技术,以一种点对点的计算机传输技术为基础通过大量计算产生的,是一种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统。 狭义的虚拟货币和数字货币是等同的,同为“去中心化”虚拟货币。 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的区别 随着技术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人们创新了电子货币这一新的货币形态。电子货币是指“用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或者通过银行及第三方推出的快捷支付服务,通过使用某些电子化途径将银行中的余额转移,从而能够进行交易”。电子货币是国家信用货币的实现形式,是国家信用支撑的流通手段和价值储蓄手段。可以将电子货币简单理解为:通过电子化方式支付的货币,通过互联网进行资金转账等流通时,无法实现资金的直接转移,需要可信任的中介(如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第三方支付)进行记录。电子货币和数字货币在功能和特征上有很大程度的相似性,都是基于互联网技术以电子信息为载体的数字货币,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和使用。电子货币与数字货币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数字货币没有国家信用保证,同时提供了货币等在互联网环境中不依赖中介传递的新方法。 数字货币衍生犯罪的类型分析 侵害数字货币本身的犯罪 主要表现为网络盗窃、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相关网络技术存在漏洞并不完善,导致黑客和犯罪分子攻击发行人的服务器,进而修改数字货币发行数据,盗取数字货币。 以数字货币为噱头进行传销、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 由于货币价值的不稳定,价格往往大幅度波动。不法分子利用数字货币、“区块链”技术等概念炒作实施违法犯罪。 利用数字货币警醒传销:不法分子大肆鼓吹货币前景,许诺超高回报以引诱普通大众投资。有的传销头目在国内或国外注册成立空壳公司并设立网站,建立传销组织,收取“会费”来层层剥削。 利用数字货币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不法分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以首次币发行等花样翻新名目发行代币,有的以组织线下“研讨会”“论坛”等进行违法宣传。 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 洗钱是一个金融行业专业术语,是一种将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指将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将非法途径获得的资金通过多次合法的经济交易,使非法资金看起来是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资金。 数字货币的出现,在推动金融服务模式创新的同时,其虚拟性、隐藏性、匿名性和可以远程转移的特性迅速成为洗钱最理想的工具和中介。与传统洗钱方式相比,数字货币洗钱更为隐蔽。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数字货币的交易双方无需透露个人信息即可进行交易,同时可以避开了政府和金融业对交易的监管。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不允许为数字货币交易提供平台,但现实中国内交易数字货币的平台与现实货币的双向自由兑换服务,为犯罪分子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提供了很大的便利。由于政府无法监管,数字货币资金流向难以找到追踪的切入点,反过来又降低了反洗钱的监管力度。目前国内已经禁止第三方平台直接兑换数字货币,犯罪分子一般将数字货币转入境外平台兑换。 利用数字货币套现:洗钱者将黑钱换购成数字货币,通过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单-单”账户或者“单-多”账户流转,最终通过第三方平台直接套现,或是将数字货币跨境聚集于允许现实货币与数字货币双向流通的国家,通过数字货币发行平台套现。 利用赌博、游戏套现:洗钱者一般会选择不禁止网络赌博游戏的境外来规避洗钱的法律风险。 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敲诈勒索 利用数字货币的匿名性、不易追踪的特点,犯罪嫌疑人要求受害人以支付数字货币的方式实施犯罪。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91368ec7c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6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