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存款 【发文字号】银发[2016]99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6.03.29 【实施日期】2016.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6﹞9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规范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全国性社会组织)登记验资工作,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2 一、全国性社会组织发起人因登记验资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由民政部签发《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附件1),其中应明确社会组织名称、拟任法定代表人、捐资人、捐资金额,并加盖社会组织登记专用章。 二、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出具《关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通知》,提交所有捐资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开户申请。登记资金由个人捐资的,应出具所有捐资人身份证件;由单位捐资的,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96988c0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7c3f6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