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公文中的时间表达 公文中的时间表达 目前,在公文写作中对于时间的表达较为紊乱,很有必要对现行公文写作中的时间表达问题作些,以促进公文写作的规范化。 一、公文中的时间表达,一般使用阿拉伯数码书写 时间是公文内容表述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它可以出现于公文结构的各个组成部分。那么,在书写时究竟以使用汉字为主,还是以使用阿拉伯数码为主?对此,人们的观点并不一致,但从总体上看,通常是以使用汉字的情形居多,其主要依据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笔者认为,对于公文中涉及的时间,除特殊情况外,还是以使用阿拉伯数码为妥。其理由如下: 1.阿拉伯数码本身具有书写方便、简洁经济的特点。如从“0”到“9”这10个数码,除“1”外,与汉字数字比较,显然前者笔画极少(至多二画),后者笔画则相对较多(至少二画);同时,采用阿拉伯数码书写,还能有效地省减篇幅,如“1997年8月25日”,倘若改为“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就未免过于冗长。如再冠以时、分,则更显杂乱。 2.采用阿拉伯数码书写时间,是公文写作历史发展的客观需要。1956年10月23日xxxx秘书厅《关于国家机关公文、电报和机关刊物横写横排以后采用阿拉伯数码的通知》中曾经明确指出,使用阿拉伯数码“无论在阅读上或者书写上都增加了便利,因而是必要的和合理的”,并且规定时间的书写应使用阿拉伯数码,如“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应改用“1996年8月27日”。为了保证公文法规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公文中的时间表达,也应以使用阿拉伯数码书写为妥。 二、公文中的时间表达使用阿拉伯数码的具体情形 一般来讲,公文中的时间表达使用阿拉伯数码的情形主要有:①公文标题中涉及时间(年份)的:如《关于19**年工作总结和19**年工作安排的报告》即是;②发文字号中特定的“年份”要素,应当而且只能使用阿拉伯数码(公元全称),并用六角括号“〔〕”括住。例如“*市府办〔1992〕10号”。在现行公文中,往往苟简年份,或使用方括号乃至圆括号,均有失规范;③正文中涉及时间时,除几种特殊情况外,一般应使用阿拉伯数码书写,并且“要写具体的年月日”,力戒使用时间代名词。如有一份公文开头:“20xx年12月30日,在xxxx办公厅组织召开的深入学习xxx总结大会上......”,其中的时间书写符合要求;相反,另有一份公文开头写道:前不久,“我校召开了创先争优动员大会......”,这种时间表述有失确切,应予纠正。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公文中如涉及对人物生卒年月日的标注以及公元以外其他纪年的标注时,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书写。前者如“张爱玲(1920年9月30日-1995年9月8日)”,后者如“民国35年(1946年)”。 三、公文中的时间表达,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又必须使用汉字书写 1.正文中涉及的农历(夏历)日期。例如“正月十五”、“腊月初八”等,不能写为“正月15”、“腊月初8”。 2.星期几一律用汉字,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例如“星期五”,不能写为“星期5”。 3.正文中涉及的中国清代及以前的历史纪年。例如“太平天国庚申十年九月二十日”,不能写为“太平天国庚申10年9月20日”。 四、公文中的时间(日期)表达,应当逐步向国际标准化靠拢 多年以来,世界各国运用阿拉伯数码书写年、月、日的方法很不统一。例如1987年9月30日,美国人习惯写为“9.30.1987”;欧洲人习惯写成“30.9.1987”;而亚洲人则习惯写成“1987.9.30.”。为解决这一问题,使日期表达统一化、标准化,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87年制订公布了“规范日期国际简写法”,即统一依照年、月、日的顺序书写,但要在一位数的月日之前加注“0”,如“1987年09月30日”。就公文写作而言,也应这样办。 公文中的日期书写向国际标准化靠拢,需要经历一个适应过程,最后形成共识。对此,或许有人会讲,公文只在特定范围内(国内)运转,无需采用国际标准化方法。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全面。殊不知,公文效用的辐射力极广,其发布范围也不仅限于国内,有些公文如公告及其他外事文书等则专对国外。因此,对于公文中的日期书写,应当逐步向国际标准化过渡,以维护和促进公文写作的统一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9ac4815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551ea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