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未到账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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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未到账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描述

网上有说若公司注册资本金未到位前,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不予税前列支。对吗?若对,政策依据具体是?

注册资本制度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只要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就不属于投资者投资不到位,其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反之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足其应缴的资本额,就属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其对应不到位资金部分的借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政策分析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贷款中相当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部分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列支的请示》(大国税发〔20096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2、《公司法》(2013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 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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