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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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区公务出行及车辆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公务车辆的使用效率,根据《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省、市、区公务用车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务用车管理应本着“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守公务用车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要求,最大限度的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本制度所称“股室分管领导”是指分管该股室(含局、馆和属下事业单位,下同)的办公室副主任、参与办公室工作分工的领导和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办公室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建立出行审核和登记制度,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车辆调度与使用 第五条 符合下列规定情形的,可以安排公务用车: (一)部门领导同志外出调研、工作检查等公务活动;

(二)办公室工作人员3人以上的调研、工作检查等公务活动; (三)因机要、通信、传送涉密载体等工作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处理信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安全生产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五)接送以区委、区政府或办公室的名义邀请的专家、学者; (六)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申请使用公务用车的,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用车时间在上班时间内的,申请人应在用车前填写《银山办公室公室公务用车派车单》(下称《派车单》,报股室分管领导审核、分管后勤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批后送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迳送车辆股)安排公务用车。

(二)非上班时间或因紧急情况需使用公务用车,无法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申请人在用车前征得分管后勤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同意,并向车辆股说明情况后,可予以安排公务用车。申请人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并在《派车单》备注说明。

部门领导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由秘书股负责申请。办公室各股室因公出行,除紧急情况外,应尽量避免集中时间多批次用车。

第七条 部门领导公务、应急或其他紧急使用公务用车的情形应优先安排。其他公务用车调配使用原则上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



第三章 车辆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 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定人员保管、发放车辆钥匙和随车证件。出行任务结束后,驾驶员应及时交还公务车辆钥匙及车辆相关证件,并在《派车单》上签名确认。


第九条 车辆在非执行任务期间一律在指定停车点入库停放。执行任务时,驾驶员应随身保管所有证件,将车辆停放在有专人保管的停车场,在临时停放无法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

出行任务结束后,驾驶员应及时将公务用车停放回指定停车点。确因特殊情况当天不能返回停放的,须经办公室分管后勤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同意,并将车辆停放在有专人保管的停车场。

除特殊公务活动外,一般公务用车节假日期间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统计每辆公务用车每月的油耗情况,公务用车一般应在定点加油站加油,油费按《银山办公室公室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在定点维修点进行,新购置车辆在保修期内或免费保养期内的维修保养不受此限制。

公务用车需维修或保养的,在维修点估价并报分管后勤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后,可进行维修。维修费用超过2000元的,应依次报分管后勤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同意。相关费用报销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填写《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单》附在经费报销审批单后按支出审批程序办理。

维修期间,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指定人员到定点维修点跟进掌握维修情况,最大限度的降低修理成本,同时负责出厂前质量验收工作。维修项目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返厂保修。

在执行任务期间发生应急维修情况,确实无法到定点维修点维修的,经请示分管后勤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同意,可按照保障行驶安全的原则就近选择维修厂维修,但维修费用超过2000元的,依次报分管后勤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维修,并应在返回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公务用车维修审批手续,维修费用凭厂家开具的发票和维修清单等报销。

第十二条 建立车辆档案,包括购置、投保、使用、加油、维修、保养记录,实行单车核算,及时准确地登记公务车辆使用信息。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定期组织驾驶员检查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养和单车核算情况,并对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及时整改,推进节能减排,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第十三条 租赁社会化车辆进行公务活动应厉行节约,有效控制交通费用。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无法满足公务使用需求的,分管后勤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应向办公室主任报告,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程序租赁社会化车辆。相关工作应严格按照现行公务用车租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四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全面掌握公务用车和驾驶员动态。

第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礼貌行车,证件齐全,随身携带通讯工具并确保畅通,确保行车安全。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岗位各司其职,接到任务立即做好出车准备,服从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安排调度。

严禁酒后驾车、私自出车、违章开车、疲劳驾驶,严禁使用问题车辆执行出车任务,不得将车辆交给本单位驾驶员以外人员驾驶。驾驶员工作及值班期间严禁饮酒,并按要求值班值守。

第十六条 驾驶员日常应加强预防性的车辆检查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公务用车出车前或返回后,驾驶员应检查车况,确保仪表盘、轮胎等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异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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