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网络犯罪的危害及其解决措施 摘 要:网络犯罪是指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来实施盗窃、诈骗、破坏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文针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网络犯罪;网络安全;犯罪预防 1 网络犯罪的定义及特点 1.1 网络犯罪的定义。国际上关于网络犯罪的权威定义体现在《网络犯罪公约》中。这是一部由欧洲理事会45个成员国家及病因,加拿大、日本、南非4个观察员签署的第一个防范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其序言部分将网络犯罪确定为“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计算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对这些系统,网络和数据进行滥用的行为。 1.2 网络犯罪的特征。其一无国界,无犯罪现场性,计算机网络将各个国家和地区连成一个“地球村”,任何犯罪和赤都可随着国际互联网的扩散而波及全球,互联网为犯罪分子跨地域,跨国界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其只要拥有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就可以随时随地的在任何一个国家的网络上实施犯罪活动,网络犯罪呈现国际化趋势。 1.3 网络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调查取证困难。所有犯罪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隐蔽性,因为刑罚是犯罪的必然后果,犯罪人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增加犯罪的隐蔽性意图逃避严酷的刑罚,网络犯罪的隐蔽性表现则更加突出,网络中的主体是虚拟的,行为人可以通过隐藏真实身份,地址而使自己成为一个透明人,以匿名、假名、网名等非真实身份登录网络,并且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如重复登录来隐藏秘书,这大大增强了网络犯罪活动的隐蔽性。 1.4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计算机网络技术与国民经济生活日益紧密结合在一起,计算机网络系统控制着国防,金融,电力电信,交通,军事指挥等部门的关键设施。如果这些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漏洞或安全隐患,后果都是不堪设想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1.5 网络犯罪的高智能性与专业特性。计算机是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是人类智力水平已达到一定高度的充分体现。网络系统在计算机发展的基础上又大大前进了一步,网络犯罪行为人大多有着较高文化程序,有着丰富的电脑及网络技术,他们借助四通八达的网络,对网络系统中各种电子数据,资料等信息发动进攻,进行破坏。 1.6 立法工作的相对滞后性。一种新生技术,还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原有的监控管理和司法系统人员知识相对缺乏,计算机网络技术是点和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并且电子空间目前处于“无政府状态”,我国1997年刑法没有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只是在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才对如何惩治一些犯罪现象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做了明确的规定。 2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类型 2.1 以网络为中介共同犯罪。青少年个体力量,智力,胆量等相对比较弱,要凭借个人能力实施犯罪,成功的可能性不大,所以结伙犯罪是于少年犯罪的显著特点,一般为单个犯罪分子产生犯罪想法,事先通过网络寻找合作对象,在网络上预谋,分工,改变了以往犯罪团伙多为熟人,聚集起来商讨犯罪的模式,这种方式更隐蔽,也更容易发展犯罪力量。 2.2 利用网络实施侵害公共信息安全性质的犯罪。一些不法青年,常以黑客身份擅自侵入公共信息系统或侵入国家政治经济及军事等要害部门,盗窃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2.3 制造网络病毒,危害社会,青少年制造病毒和传播病毒的动机各有不同,有的是为了一时兴奋,有的是为了打赌,有提被人利用,但不管其动机如何,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往往都是严重的。 2.4 为上网实施侵犯财产犯罪。大部分青少年为没有经济收入的在校学生,平时零花钱有限,而在网吧上网、聊天、打游戏等需要大量金鱼支持,当家庭不能满足消费需要时,有些青少年铤而走险,不惜采用犯罪手段获取钱财,以满足上网之乐,这些学生平时不爱学习,经常旷课,打架斗殴,往往涉嫌盗窃,抢劫,许骗,敲诈勒索等财产犯罪。 2.5 网络制黄贩黄犯罪。网络色情信息科学家滥导致一些青年人受到影响,他们从在网上浏览色情信息,发展到在网上制作,传播和贩售黄色信息牟取暴利,更为严重的是,一些青少年利用网络做中介,进行现实中的色情交易,据公安部调查,被抓获的青少年犯罪当中,有的近80%的人通过网络受到诱惑。 2.6 利用网络实施盗窃、抢劫、诈骗、强奸等犯罪。网络财产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区别明显,作为行为人的青少年实施犯罪时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将自己的真实身份,地址等隐藏起来,比传统的盗窃,诈骗更容易达到目的。随着青少年网络犯罪数量的不断增加,这种新型犯罪也呈出出来其自身的特点,青少年网络犯罪正向着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低龄化发展。 3 网络犯罪的解决对策 3.1 强化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网络加密技术,病毒监测等,为网络的安全运行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先进安全的机器和高效的杀毒草防攻击软件是可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因此大力研发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管理安全软件和防火墙系统。 3.2 加强网络警察队伍的执法力度。多数司法工作人员,网络犯罪是一个新课题,时代的产物,也是一个挑战。我们必须加强对司法工人阶级员工作人员的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的培训,组建网络警察,开发,配备高科技装备,比如网络安全检查,入侵检测,有害信息发现,病毒控制和鉴定等方面的装备。同时还要设立网络举报中心,负责对相关网站进行巡查,发动上网人员举报“有害信息”和网上违法犯罪行为。以掌握犯罪的第一手资料,认真履行好公安机关对网络的管理权限,职责和处罚程序,及时处理和防范网络犯罪,最大限度地打击网络犯罪。 4 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 4.1 应将《刑法》285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网络系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网络系统的,从重处罚。 4.2 设立滥用计算机设备。可以规定为故意制作,出售,非法提供专门用于实施刑法第285条,第286条规定的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分阶段人实施第285条,第286条所规定的违法犯罪和赤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意制作,传播,滥用恶性计算机病毒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3 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网络犯罪的主体客中立法方式在国外已有先例,应及时修改完善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具体的刑罚方面,不仅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员,主要实施者和参与者的刑事责任,对单位可以设立一定的罚金刑,禁止从事某种社会活动或对单位进行司法监督等刑罚。 4.4 完善共同犯罪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仅限于犯罪人之间有相毒的犯罪意思交流的共同犯罪形式,没有涵盖新出现的网络聚众型犯罪。监于这种犯罪活动有着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b80a73d5c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e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