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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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决定。规定作动词指对事物的数量,质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比如说:~产品的质量标准 | 不得超过~的日期等。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规定》要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确与案件无关的


财物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等。

简介:

昨天,记者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近日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全面修订,新版规定将于9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确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等。

内容:

严禁刑案立案前查封财物

据了解,原版《规定》是2011年起开始施行的。新版《规定》2011年实施的原版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包括完善涉案财物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处理程序等,并就规范管理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新版《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新增加了相关规定,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或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等措施,对贵重财物采取措施,要拍照、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时,要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如果经查明被处置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在3日内解除措施,并退还当事人。而之前的规定,只是要求及时退还,并未明确具体的时限。

不影响办案物品及时归还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新版《规定》新增加了涉案财物返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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